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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厅、省农林厅、省公安厅、省药监局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苏卫疾控〔2003〕27号)


发布时间:2003-7-4
 

省卫生厅、省农林厅、省公安厅、省药监局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

苏卫疾控〔2003〕27号

各市卫生局、农林局、公安局、药监局:

    狂犬病是一种人畜共患的急性传染病,人因被病畜咬伤而感染发病,病死率达百分之百,对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极大。

    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人用狂犬病疫苗的推广应用,使全省狂犬病疫情逐年下降。但是90年代中期至今,全省疫情出现反弹,发病死亡人数逐年增多。年发病数由1996年的11例上升到2001年的48例和2002年的100例,年发病率在国内排名第4位。今年1-5月,全省报告发病死亡病例50例,比去年同期增加1.8倍,病例分布在盐城、淮安、宿迁等9个市的20个县(市、区)。

    导致我省狂犬病疫情上升的主要原因有:一是犬密度较高,平均值约为每百人5只以上,使得传染源广泛存在。二是管理不到位,大多数犬只没有进行免疫,特别是农村地区犬只免疫难以落实,90%的狂犬病发病者为农村居民。三是群众对狂犬病危害认识不到位,80%的狂犬病发病者在被咬伤后未进行免疫接种。四是疫苗管理还存在薄弱环节,个别地区疫苗进货渠道不规范,难以保证疫苗质量及免疫效果。五是部门协调工作有待加强,狂犬病的预防控制工作有赖于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卫生、农林、公安等多部门共同采取措施,方能取得实效。近年来,东台、靖江等县(市)政府牵头落实综合性防制措施,取得了较好成效。

    为了遏制我省狂犬病疫情上升趋势,切实保护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切实做好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

  农林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对经批准的留养犬进行预防注射、登记、挂牌,发放“家犬免疫证”,开展犬类狂犬病的疫情监测和进出口犬的检疫、免疫,准养犬免疫情况的登记汇总。公安部门负责县以上城市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注射、病人抢救治疗、疫情监测和统计工作。药监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和非法销售疫苗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严格控制养犬,加强治安管理。

  本着适当限制的原则,加强城乡养犬的审批和管理。城镇、郊区、新兴工业区、游览区、港口、机场周围禁养大型犬类,可适当留养小型观赏犬。机关、部队、科研单位、工厂、仓库、专业户等确因警卫、科研任务或生产需要养犬的,由所在单位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免疫、审批手续。

    对准养犬必须严加管理,城镇一律圈(拴)养。凡未经免疫、无准养证的犬,一律视为野犬予以捕杀。如犬只主动伤人,犬主应负担被咬伤者的全部医疗费用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当发生狂犬病疫情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畜牧兽医、卫生、公安等部门,对疫点犬类进行突击捕杀,坚决消灭野犬、病犬和非准养犬。

    三、加强犬类免疫工作,杜绝病毒传播条件。

  凡获准养犬的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携犬到当地畜牧兽医站注射狂犬病疫苗,进行登记、缴费、挂牌、领取“家犬免疫证”,每年一次。犬用疫苗接种的收费,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各经营企业应凭“家犬免疫证”和犬牌收购狗皮或活狗。群众出售狗皮或活狗时,应交回当年的家犬免疫证和犬牌,由收购部门定期交原批准部门注销。

    四、规范人用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保证暴露后预防接种效果。

  卫生部门负责对人群的预防接种工作。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选择具备条件的医院(卫生院)、疾控中心,建立规范化的预防接种门诊。开展规范化培训,做好被咬伤者的伤口处理;规范疫苗供销渠道,健全疫苗管理制度,确保疫苗质量;健全抢救工作条件,对咬伤者及时接种合格的人用狂犬病纯化(精制)疫苗。在狂犬病多发地区,提倡对养犬家庭成员实行暴露前的疫苗接种。人用疫苗接种的收费,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开展防病宣传,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与能力。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开展狂犬病预防知识的宣传。重点宣传狂犬病的严重危害,提高群众对加强犬只管理与免疫工作的认识;宣传普及暴露(被咬伤)后的预防知识,关键在于被咬伤后对伤口处理的及时与规范,使群众学会在接种疫苗前初步处理伤口(挤压出血、流水冲洗)。

    六、建立健全科学管理制度,依法促进狂犬病控制工作。

  鉴于当前全省狂犬病疫情的现状,各级卫生、农林、公安、药监等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对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对现有家犬进行普遍审核和免疫,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落实长效管理。各市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部署情况,请及时报告省各主管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农林厅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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