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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援外医疗队员选派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卫国合〔2006〕210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单位:
对外提供医疗技术援助是我国一项长期的具有战略意义的政治任务。根据卫生部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援外医疗工作,加强援外医疗队员选派管理和工作人员管理,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援外医疗队员选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遵照执行。
江苏省卫生厅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江苏省援外医疗队员选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对外提供医疗技术援助是我国一项长期的具有战略意义的政治任务,援外医疗队是医疗卫生领域贯彻我国外交路线的一支重要力量,为进一步规范援外医疗队员的选派、培训和管理,确保圆满完成援外医疗任务,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援外医疗队员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选派出国,完成援外医疗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行政管理和后勤保障人员。
第二章 选拔和培训
第三条 根据我国和受援国政府派遣医疗队议定书规定,援外医疗队队员选派范围为全省卫生系统的临床医药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省卫生厅根据议定书的要求,制定援外医疗队派遣任务计划,并向承派市卫生局和厅直单位下达派遣任务。
第四条 援外医疗队设队长1名。医疗队长由各承派市卫生局、厅直单位推荐,省卫生厅研究确定后, 报卫生部批准。
第五条 援外医疗队队长应具备的条件:
(一)原则上为中国共产党员,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和英语基础,副高级以上职称(或中层或中层以上行政管理人员),热爱援外工作,通过学习培训,掌握我国卫生援外工作的方针、政策熟悉相关外事、财务、医疗等规章制度。
(二)从事领导工作3年以上,能够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做思想工作,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有医院管理和外事管理经验的同志优先考虑)。
(三)在本单位有较高威信,能够以大局为重,团结同事,廉洁奉公,以身作则,具有较好的公仆意识和服务意识;
(四)身体健康,年富力强,原则上年龄在55岁以下。
第六条 援外医疗队队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德, 热爱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二)具备较扎实的本专业基础知识和娴熟的临床技能, 有较好的发展潜力, 具有独立开展工作的能力。
(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护师、厨师条件适当放宽),中级以上职称,年龄一般在50岁以下,具有良好的英语基础。
(四)顾全大局,身体健康, 心理素质好, 具备一定人际交往能力和团结协作精神。
第七条 援外医疗队队员的选拔工作由省卫生厅和各承派市卫生局、厅直单位共同负责。选拔方式为:
(一)省卫生厅国际合作处负责在援外医疗队组建前半年提出医疗队组建具体计划和方案。
(二)被确定选拔单位根据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自愿报名, 经本单位审查后提出推荐人选(按照1:3推荐候选人)。
(三)省卫生厅国际合作处和承派市卫生局、厅直单位共同对推荐人选进行考察。重点考察推荐人选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身体状况及团结协作精神。
第八条 援外医疗队队员应经过6个月的外语培训和外事纪律、涉外礼仪等教育,培训重点为英语听、说、读、写能力。经过培训,考试成绩合格,方可派遣出国。
培训工作由省卫生厅国际合作处组织。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援外医疗队队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从派遣单位按时获取工资报酬,
享受国家和派人单位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按单位同科室、同职务、同级别人员标准执行。从卫生部定期获取援外医疗津贴和国外艰苦地区补贴。
(二)凡由卫生部派出的在国外工作期限两年(含两年)以上的援外医疗队员,根据有关规定,工作满11月后可享受30天的回国休假、或配偶出国探亲一次。我国及所在国法定节假日内,援外医疗队员可在所在国或邻近国家参观游览。援外医疗队员回国途中可取道他国参观游览,时间不得超过10天。
(三)医疗队员在外工作期间,对符合职称晋升条件者,
可免于专业实践能力、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和外语考试,直接申报。同等条件下将优先照顾,放宽科研、教学、论文等评审要素的标准。论文发表时间可以延长到评审的当年。
第十条 援外医疗队队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祖国,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维护民族尊严。
(二)遵守《涉外人员守则》、《援外医疗队员守则》等规定,遵守所在国家宪法、法律, 友好平等地对待受援国人民。
(三)遵守职业道德, 恪尽职守, 全心全意为受援国人民提供医疗服务。
(四)遵守医疗队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医疗队的管理。
(五)与其他医疗队员团结友爱, 互相帮助。
(六)不得利用工作关系牟取私利,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各承派市卫生局、厅直单位应成立由单位主要领导负责的援外医疗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部门和专人具体管理,并制定本地、本单位的相关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援外医疗队员在出国前英语培训和国外工作期间,各派出单位应与他们定期保持联系,为他们排忧解难,解决医疗队员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的问题。主动关心队员家属,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并做好重要节假日期间的家属慰问工作。为保证医疗队员的工作和学习正常开展,各派出单位要为他们提供必备的工作、学习工具。
第十三条 援外期间,派遣单位对援外医疗队队员应留职留岗。未经本人同意,不得调整工作岗位。援外回国后,
应及时安排工作岗位,优先安排业务知识的更新。
第十四条 两年援外工作期满,要进行全面考核,考核主要从德、能、勤、绩方面进行量化评分,考核工作由医疗队、驻外使领馆、卫生主管部门共同完成。
第十五条 卫生厅对出色完成援外医疗工作的个人和集体进行表彰和奖励。各地、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援外医疗工作表彰和奖励制度。
第十六条 援外期间,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事故, 或使国家和集体荣誉蒙受损失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等处分,并扣发津贴或降低津贴等级。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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