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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厅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护士执业注册收费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苏卫规财〔2007〕1号
各市卫生局: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保留“护士执业许可”事项的精神,报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同意,重新明确了我省护士注册收费的有关事项。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护士执业注册收费问题的复函》(苏价费函〔2006〕204号、苏财综〔2006〕8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严格按照复函要求,进一步加强护士注册收费的管理,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附件:《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护士执业注册收费问题的复函》(苏价费函〔2006〕204号、苏财综〔2006〕88号)
江苏省卫生厅
二○○七年一月十日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护士执业注册收费的复函
苏价费函[2006]204号 苏财综[2006]88号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请求明确护士执业注册收费问题的函》(苏卫规财[2006]137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有关规定,同意恢复护士注册收费,收费标准按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护士注册收费有关文件的通知》(苏价费[1995]第61号、苏财综[95]37号)执行,即:首次注册8元,再次注册(每两年一次)4元。
接到本函后,请有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收入作为非税收入全额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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