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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厅关于转发《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清理旧版财政票据的通知》的通知(苏卫规财〔2006〕24号)


发布时间:2006-4-25
 


省卫生厅关于转发《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清理旧版财政票据的通知》的通知

苏卫规财〔2006〕24号

各厅直单位、在宁省级(部属)医疗机构,各有关学会、协会: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启用全国财政票据监制章的通知(苏财综〔2006〕23号)文件要求,我省已于2005年9月10日起统一启用套印“全国财政票据监制章”的新版财政票据(以下简称票据),原套印“江苏省财政票据监制章”的旧版财政票据使用期限截止至2006年3月31日。为做好旧版财政票据的清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票据的范围。本次票据清理范围为套印“江苏省财政票据监制章”的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事业性结算凭证、江苏省捐赠专用收据、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以及各类专用票据。

  二、在卫生厅购领票据或印制票据的各厅直属单位、在宁省级(部属)医疗机构,学会、协会单位负责清理本单位购领的票据,填写票据清理表(见附件)。

  三、经财政部门批准印制使用医疗专用票据的医疗机构也必须填写票据清理表。

  四、各单位应于2006年5月20日前完成清理工作,并将票据清理表及未缴验票据送交省卫生厅汇总。票据清理结束后,如发现未按规定进行清理或未经批准,仍使用旧版票据的单位,将停止供应票据,并按相关规定处罚。

  联系人:杨松萍,电话:83620635

  附件:票据清理表1、2

 

江苏省卫生厅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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