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苏财社〔2002〕41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有关政策,推动医疗机构改革,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中医药局根据财政部等国家四部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联合制定了《关于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中医药局 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抄 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物价局、卫生局、中医药局、体改办
关于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全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落实省财政厅转发国家三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苏财社[2000]68号)、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00]294号)、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卫财[2000]60号)等文件精神,推动医疗机构改革,现就完善我省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政府对发展卫生事业保障人民健康负有重要责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会同财政、物价、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认真做好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工作,对我省现有医疗资源的配置进行结构性调整和重组。要进一步引进竞争机制,按照优势互补、资源共享、降低成本、提高质量、方便群众就医的原则,合理确定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规模、数量和布局。对确定由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要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
一、逐步弱化药品收益对医院的补偿作用
(一)规范和完善管理,落实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从2000年四季度开始,全省对医疗机构实行了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地要对医疗机构药品收支结余上缴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并督促医疗机构按照收入与成本的配比原则,准确进行成本核算,正确计算药品收支结余。各地要进一步改革、完善相关的管理办法,保证医疗机构正常业务工作不受影响,保证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顺利有序的开展,并使之与加强对医疗机构的考核、监管相结合,切实提高医疗机构的运行质量和效率。
(二)逐步降低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重。为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医疗机构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和收入结构的调整,各地要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在调整医疗劳务技术价格,降低药品价格和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服务价格的基础上,逐年降低医院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重,到2005年,有条件的地区城镇医院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重原则上降低到40%左右。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测算并合理确定降低医院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比重的具体目标,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按不同级别、不同类型医疗机构确定药品收入的具体比重。医疗机构在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的前提下,其超过规定比重的药品收入一律上交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并全额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各地卫生、财政部门在核定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比重时,要充分考虑部分专科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机构的特点,适当放宽要求,但也要切实加以控制。
(三)积极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在目前医疗机构补偿政策落实尚不到位的情况下,其招标采购降价部分,采取医院与患者共享的原则,原实际采购价与招标价的差额,大部分利益让给患者,同时各地要扩大药品招标采购的品种和范围,让广大患者真正得到实惠。
(四)积极稳妥推进医院门诊药房改为药品零售企业的试点工作。省各有关部门将积极研究制定改革的政策和办法,在此基础上,省将根据经济条件和医疗机构补偿政策落实的情况,在2002年上半年前选择若干医院进行门诊药房改为药品零售企业的试点工作。通过试点,完善相关的政策、措施,使患者就医方便、用药安全。有关部门要积极研究解决试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同时要做好医疗机构和供药企业之间的衔接,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并结合财政补助政策、医疗服务价格的到位情况,逐步在全省推广。
二、落实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完善医疗服务价格体系
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指导价格的依据主要是全国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及其社会平均成本,结合市场供求状况及政府考虑的其他必要因素。
(一)继续对医药费用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全省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卫生部门,认真分析测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社会平均成本,并以此为基础制定或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要在降低药品差价收益、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减轻医药费用负担的同时,逐步提高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务性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服务价格。使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与降低药品收益相同步。到2005年,基本实现按成本等因素确定医疗服务价格。
(二)按照有利于医疗机构竞争的原则,放开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引导其依法经营、合理定价。确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要拉开不同地区、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和不同水平医生之间的医疗服务价格差距,以引导患者自主选择医疗机构及医生,促进医疗服务质量、技术水平和医疗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具体浮动幅度由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特需医疗服务价格及其浮动幅度可适当放宽。
(三)建立健全医疗服务成本、价格监测体系。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财政、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及成本构成要素的监测,为政府制定合理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建立灵敏的调整机制提供依据。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时,要考虑和照顾中医、专科医院的特点,以促进中医、专科医院的发展。
三、规范财政补助方式,进一步落实财政补助政策 各级政府要随着经济发展逐年增加卫生投入,增长幅度不低于财政支出的增幅。各地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管理的要求,根据省《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精神,明确政府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资金补助的范围和方式,逐步建立起投资责任明确、补偿渠道规范、资金利用合理的医院投入机制。
(一)对确定为政府举办的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定项补助为主。在安排财政补助时,对中医、专科医院给予适当照顾。
(二)在医疗服务价格水平未达到社会平均成本水平,药品收支结余返还款不足以弥补医疗成本时,同级财政应对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给予补助,其标准按照同级部门预算中全部医疗机构医疗支出扣除医疗收入、药品收支结余返还款、其它收支结余、财政对医疗机构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等社会保障补助后合理确定。在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时期,财政补助总额不减少。随着医疗服务价格的提高,财政补助应逐步转为专项经费。
(三)对医疗机构房屋设施大型修缮和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大型医疗设备的添置、就医环境改善等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项目预算根据卫生事业及医疗机构的发展规划、功能、任务和政府财力状况确定。经论证后的项目预算纳入财政预算支出项目库,逐年安排落实。
(四)对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离退休的医疗机构人员,各级财政应根据离退休人数和国家统一规定的离退休金、补贴项目和标准列入财政预算,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实行财政集中统发工资制度。已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实行社会化发放。目前离退休人员经费尚末纳入预算安排的,应尽快落实。
医疗机构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费用,根据国家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政策和医疗机构的社会公益性质,享受政策规定的待遇。
(五)对大中型医疗机构临床重点学科研究予以补助,以提高疾病诊疗水平,促进临床医学发展。通过公开招标、医学机构申报、专家评审后立项,按项目予以补助。
(六)当发生重大疫情、灾害和事故等特殊情况时,各类医疗机构为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发生的抢救治疗费用缺口,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支持。
四、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宏观调控和管理
(一)改革公立医疗机构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按照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的原则,进一步明确政府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关系,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扩大医疗机构的运营自主权,使之成为自主营运、自我管理的事业单位法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准入制度的建立,搞活用人制度,全面推行竞争上岗。要按照“优劳优得”原则,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形式多样、灵活有效的内部分配办法和分配激励机制。要加快医院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步伐,努力降低医疗成本,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以切实减轻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群众的经济负担。
(二)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增加收费透明度,切实纠正乱收费行为。建立政府、行业、群众三方监督相结合的价格监督机制,加大对乱收费的查处力度。对“人均门诊费用”、“人均住院费用”、“平均每床日住院费用”、“平均住院天数”和“单病种平均费用”等指标进行监测,并逐步向社会公示,以对医疗机构收费行为、社会医疗费用负担和经济效益作出评价和监督。
医疗机构必须根据统一规范的医疗服务项目名称、相应的服务内容和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建立严格的自我约束机制,并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价格信息和费用清单等查询服务。
(三)要抓紧制定医疗服务的诊断治疗指南和技术操作规范,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同时,要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努力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为群众提供优质、价廉、方便的医疗服务。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大型医疗设备等医疗服务要素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要求进行合理有效配置。对没有落实合理稳定资金来源的建设项目和大型医疗设备购置项目,有关部门不得立项或审批:医疗机构的负债规模不得超过其负债期内预测可用于偿还的资金总额,控制医疗机构的重复建设和盲目扩展。
各级卫生、物价、财政等部门在政府领导下,密切配合,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协调一致,共同促进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改革。在弱化药品收益补偿作用、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落实财政补助政策、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等方面相互衔接,同步实施,切实保证各项改革措施的全面落实。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对改革的理解和支持,促进医疗机构健康、有序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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