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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卫生厅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苏财社〔2000〕68号)


发布时间:2004-2-23
 

省财政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卫生厅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苏财社〔2000〕68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计划委员会、卫生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财社[2000]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区域卫生规划是政府对卫生事业发展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各地要在符合区域卫生规划要求和合理配置并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的基础上,结合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医疗服务价格的调整等相关改革,合理确定卫生事业的财政补助水平。原则上政府卫生投入不低于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

  二、对城镇医疗机构实行分类管理,是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对那些承担基本医疗任务、代表区域性医疗技术水平、在医疗服务体系中起重要作用的医疗机构,政府有责任继续举办。对其他现有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由其自愿选择分类性质,可以核定为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以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同时,在满足区域内全体居民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的前提下,积极探索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向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转变,以促进医疗机构之间公平有序的竞争,建立起权责明晰、富有生机活力的医疗卫生运行机制。

  三、根据财政部、卫生部颁布的《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的规定,对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按固定资产帐面价值的一定比率提取修购基金,具体计提比率应报同级卫生、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由于政策原因造成的基本医疗服务亏损,首先由医疗机构的药品收支结余予以弥补,弥补后仍有差额的,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

  四、当发生重大疫情和灾害、事故等特殊情况时,各类医疗机构须认真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其抢救治疗费用的缺口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支持。

  五、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管理的要求,改革财政对卫生事业的预算管理方式,在实行零基预算、细化预算的基础上,编制部门预算,提高财政资金分配的合理性、科学性。积极探讨新的财政对卫生事业补助资金的管理形式。

  六、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监督执法机构以及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事业机构等取得的各项收入,属于罚没收入的按规定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属于预算外收入的,全部缴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上缴资金全部用于卫生事业,使用时,须由使用单位编报支出预算和用款计划,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拨付。

  七、卫生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共同搞好城镇医药卫生体制的改革,努力增加对卫生事业的经费投入,并随经济发展不断提高。

  附件: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财社[2000)17号)(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江苏省卫生厅
                          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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