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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关于政府对农村卫生补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苏财社〔2003〕59号)


发布时间:2004-2-23
 

省财政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关于政府对农村卫生补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苏财社〔2003〕59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发展计划委员会、卫生局:

  现将《关于政府对农村卫生补助政策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政府对农村卫生补助政策的意见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江苏省卫生厅
                               二○○三年六月十日

 

附件:

关于政府对农村卫生补助政策的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农村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若干意见》(财社[2003]14号)文件精神,按照公共财政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为规范政府对农村卫生的补助范围和方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政府责任,加大对农村卫生的投入力度

  农村卫生工作是党的农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关系到广大农民的身体健康,也关系到农村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进一步提高对农村卫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履行这一义不容辞的职责。

  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对卫生事业的补助是公共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要随着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的增加,逐年增加卫生事业投入,增长幅度不低于同期经常性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并积极调整卫生支出结构,从现在起到2010年,各级人民政府增加的卫生投入主要用于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同时,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筹集资金发展农村卫生事业,不断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

  二、各级政府要合理安排各项农村卫生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卫生的补助范围包括:卫生监督、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和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工作,必要的医疗服务,卫生事业发展建设支出以及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等。

  (一)农村公共卫生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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