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离休干部交通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苏委老干〔2003〕58 号 苏财行〔2003〕31 号
各市委老干部局,各市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委各部委,省各部委办厅局,省直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从2004 年1月1日起, 将离休干部交通补助费标准调整如下:
1、厅局级及享受厅局级政治、生活待遇,以及享受厅局级医疗、乘车待遇的离休干部,交通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0元;
2、县处级及以下的离休干部,交通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0元;
3、调整后的离休干部交通补助费仍按原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中共江苏省委老干部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事厅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3年11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