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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爱卫会、省“行动”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江苏省示范县(市、区)”督导评估办法和标准的通知(苏爱卫〔2006〕26号)


发布时间:2006-11-6
 

省爱卫会、省“行动”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江苏省示范县(市、区)”督导评估办法和标准的通知

苏爱卫〔2006〕26号

各市、县(市、区)爱卫会、“行动”领导小组:

  根据全国爱卫会和“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规划(2006—2010年)”中有关开展“行动”示范县(市、区)建设,推动建立健全各级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和全社会参与“行动”工作的长效机制的要求,省爱卫会和省“行动”领导小组在综合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江苏省示范县(市、区)督导评估办法和“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江苏省示范县(市、区)督导评估标准,现印发各地。

  开展“行动”示范县(市、区)建设,积极引导广大农民建立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行为方式,努力提高农村居民的健康素质和生活质量,是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两个率先”的必然要求,各地务必要结合当地实际,创新工作思路,做到有部署、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好“行动”示范县(市、区)的建设,努力实现“十一五行动规划”提出的各项奋斗目标和任务。

 

江苏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江苏省领导小组   
二OO六年十一月二日

抄送:全国爱卫会,卫生部,省人民政府,卫生部基妇司、全国“行动”办,省委宣传部、农工办,省教育厅、财政厅、农林厅、卫生厅、广电局、体育局,省团委、省妇联,各市卫生局、爱卫办、“行动”办,省疾控中心

 

附件:

    1、“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江苏省示范县(市、区)督导评估办法
    2、“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江苏省示范县(市、区)督导评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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