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政策法规 >> 规范性文件 >> 爱国卫生


《江苏省卫生城市标准(试行)》(苏爱卫〔2006〕8号,2006年6月2日印发)


发布时间:2006-6-2
 

省爱卫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城市标准(试行)》的通知

苏爱卫〔2006〕8号

各市爱卫会:

    开展创建卫生城市活动,是促进各地城市卫生管理的有力手段和重要载体。通过创卫,改善了城市卫生面貌,提高了群众生活质量,塑造了城市的良好形象,有力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根据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国家卫生城市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爱卫发〔2005〕6号)的要求,申报国家卫生城市的市必须是省级卫生城市。为了加强我省省级卫生城市的管理,省爱卫会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制订了《江苏省卫生城市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有关市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省爱卫会曾于2000年4月26日对全省城市卫生检查评比中成绩较好的19个省辖市(南通市、盐城市、徐州市、连云港市、泰州市、淮安市)和县级市(启东市、靖江市、江都市、句容市、兴化市、扬中市、泰兴市、新沂市、姜堰市、东台市、邳州市。已撤销2个市)进行了命名表彰(苏爱卫〔2000〕5号),请该17个城市按照《江苏省卫生城市标准》的要求,做好对照检查和整改,并于2006年8月30日前,将自查和整改情况书面报省爱卫办。省爱卫会将于2006年9—11月组织有关人员,对该17个城市按照《江苏省卫生城市标准(试行)》的要求进行暗访检查,重点检查各地城市卫生长效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检查结果将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

    附件:江苏省省级卫生城市标准(试行)

江苏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二○○六年六月二日


主题词:爱国卫生   卫生城市   标准   通知
抄  送:省人民政府,全国爱卫办


附件:

江苏省卫生城市标准
(试行)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一)市、区爱卫会组织健全,每年召开1次全委会议,爱卫会委员部门职责分工明确,责任落实,齐抓共管,组织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

    (二)市、区爱卫会办事机构有编委批准的机构设置文件。市爱卫会办公室设有专职主任,有分管创建、农村改水改厕、除害和健康教育工作的专职人员;市、区爱卫会办公室有与任务相适应的活动经费、办公用房和宣传教育、交通工具等工作条件。街道办事处(近郊乡镇)、社区居委会(近郊村)配设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形成爱国卫生工作管理网络。

    (三)市、区爱卫会有年度工作计划和长远工作规划,爱国卫生工作任务落实,活动形式多样,有要求、有检查、有考核。爱国卫生月活动有计划、有部署、有总结、有成效。

    (四)市、区爱卫办、创卫办及其它有关职能部门开设群众卫生投诉窗口或渠道,委员部门认真办理群众卫生投诉,群众对全市卫生状况满意平均达85%以上。

    二、健康教育

    (一)市有健康教育机构和与任务相适应的人员、经费、工作条件和设备。区、街道有健康教育工作专兼职人员,形成健康教育工作网络。

    (二)城、郊区中、小学全部开设健康教育课。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75%以上;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及高等院校开展多种形式健康教育。中、小学校有健康教育宣传阵地,定期更换,资料齐全。

    (三)各级各类医院健康教育组织健全,有健康教育宣传画廊,定期更换,使用健康教育处方,住院病人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达75%以上。健康教育活动形式多样,资料规范、齐全。

    (四)社区围绕群众健康需求和卫生防病工作重点开展健康教育,形式多样,反映良好。社区内有固定的健康教育阵地,居民健康行为形成率达65%以上。

    (五)各单位设有相应的健康教育宣传栏,每季度至少更换一次。职工健康教育普及率应达85%以上,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达75%以上。

    (六)市报有健康教育栏目,每二周至少一期。市广播电台有卫生与健康节目,每周至少一次。市电视台有健康教育专题节目,每周至少一次。

    (七)机场、车站、码头、广场等公共场所设有固定的健康教育宣传画廊。市区主要道路、广场等设有固定的健康教育公益广告。

    (八)城市建成区及市各新闻媒体无烟草广告。公共场所有醒目、固定、统一、规范的禁烟标志。设有吸烟室的场所应有控烟宣传标识,有足够的排气装置,未发现随地乱丢烟蒂现象。

    三、市容环境卫生

    (一)认真执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健全,职责明确,经费落实,管理规范。

    (二)有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的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应有具体落实措施,专业规划应保证专项工作的需求。

    (三)市容环境卫生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要求,城市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及人行道基础设施完好,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整洁美观,基本无乱张贴涂写、乱吊挂堆放以及无证摊贩、店外设摊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和现象;户外广告、牌匾规范,居民楼房阳台屋顶应保持整洁,城市应建立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制度,沿街单位“门前三包”等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落实,责任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到位,市容整洁有序,车辆停放整齐,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齐全,无乱扔乱吐现象;城区无卫生死角,街巷路面普遍硬化,城市亮化、美化,照明设施完好,路灯亮化率95%以上。

    (四)建成区清扫保洁制度落实,生活垃圾日产日清,道路机械化清扫或高压冲水率≥30%,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8小时,生活垃圾应全部实行密闭容器存放,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实行密闭化。

    (五)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建设资料齐全,各种规章制度落实到位,生产正常,运行安全。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应通过省无害化等级评定,生活垃圾无害化场和粪便处理场建设及运行管理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75%。

    (六)生活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布局合理,数量足够,管理规范。水冲式公厕不低于公厕总量的的80%,二类以上公厕不低于公厕总量的20%。

    (七)农副产品市场分区经营,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无占道经营,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有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各类经营摊点应备有垃圾收集容器,摊点内外整洁;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垃圾站建设符合卫生要求;经营食品的摊位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活禽的销售,有活禽销售的市场设立在相对独立的区域,污物(水)处置和消毒设施完善,实行隔离屠宰,保持环境清洁卫生。全市无违禁野生动物销售。

    (八)建筑工地管理规范,按规定设置围挡、车辆冲洗设施和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等环境卫生设施。施工场地设置有封闭的刚性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施工现场清洁,物料堆放整齐,工地出口处地面必须进行硬化处理,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及相应的泥浆沉淀和排水设施;运输车辆不得带泥出场,不得抛洒滴漏;建筑垃圾管理规范,全面实施密闭运输;职工食堂应持有效的卫生许可证,食堂、宿舍符合卫生要求,厕所、洗浴间保持清洁。待建的工地围档整齐,管理到位,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

    (九)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0%以上,绿地率2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6.5平方米以上。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完成,绿线管制制度得到落实。

    (十)城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有专业保洁队伍,管理机制有效,水面无漂浮垃圾,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

    四、环境保护

    (一)市、区两级政府有环境保护机构,街道、乡镇设环保助理,网络健全,编制、人员、经费落实,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有可行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二)全年空气污染指数(API)≤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达65%以上。

    (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0%以上。

    (四)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

    (五)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50%以上。

    (六)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达到40%以上。

    (七)近三年内未发生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五、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

    (一)认真贯彻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各类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记录、结果及分析报告等资料齐全,数据可靠。

    (二)各类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组织健全,持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各项卫生管理制度齐全,并落实到位。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开展经常性卫生检查,有记录、有整改情况。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持证率达100%,“五病”调离率达100%。卫生设施齐全,从业人员操作规范,各项卫生指标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

    (三)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厅、小歌舞厅、小旅馆等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营业,环境整洁,设施基本齐全,消毒、除四害措施落实。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上岗,操作规范。不使用无产品合格证的洗浴、美容、美发用品,超过有效期应及时清理。

    (四)自来水厂取水口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岸边30米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告示,水源保护区内严禁排放污水和设置厕所、粪池、堆放垃圾粪便等污染源,严禁在饮用水水源区内从事有可能污染水质的活动,定期打捞保护区内水面漂浮物、水草,清理淤泥。自来水厂管理规范,二次供水设施完好,消毒、管理措施落实。自来水厂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和二次公共设施供水的水质全面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定期检测,资料齐全,数据可信。

    六、食品卫生

    (一)政府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食品卫生工作,合力成效明显。全市食品安全责任分工明确,形成食品安全责任管理网络,各项措施落实,全市无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二)食品卫生责任管理、行业管理、监测监督、检查考核等各项工作任务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基本状况、日常监测、执法监督及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五病”调离等资料齐全,数据可信。

    (三)有年度食品安全整治方案,各部门整治任务明确,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实施整治措施,效果明显。全市食品卫生和食品安全报告制度健全,报告执行有效。

    (四)开展食品污染物的监测和控制,控制农产品滥用农药、兽药及畜产品、水产品滥用违禁药物。集贸市场设有农药剩留检测室,检测超标的农产品禁止上市销售。卫生、农业、畜牧兽医等部门加强药物残留检查检测,有效控制超标农产品流通经营。

    (五)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均持有效的卫生许可证,有健全的卫生操作规程,卫生状况良好。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制定产品采购索证、进货检查验收、卫生台帐、过期食品退市等制度,并严格贯彻执行。生产经营场所面积适宜,布局合理,设施齐全,环境卫生整洁、用具容器清洁、生熟严格分开,“四害”密度达标。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上岗,“五病”调离率100%。

    (六)按照《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实施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管理普及率达70%以上,A级单位比例逐年上升。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食堂卫生管理措施落实,严格餐具消毒,提倡自备餐具;建筑工地食堂应设独立厨房场所,制定和落实食品卫生管理制度,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上岗。

    (七)整顿无照食品生产经营。禁止无固定加工场所、无固定就餐场所的食品摊点,取缔路边任意摆设的食品摊点。经批准的街头饮食食品摊群做到场所固定,上下水设施完好,餐具消毒合格,防蝇防尘设施齐全。小饮食店应达到食品卫生基本要求,设施配套,环境清洁,消毒合格,不买不卖变质、过期食品,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上岗。

    七、疾病预防控制

    (一)市、区政府有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长远规划,有传染病突事件应急预案,传染病防治工作经费落实。市、区形成传染病防治监督网络,有效开展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完善、机构健全,有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用房、人员、设备、交通工具,有序开展各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各类传染病发病率控制在国家、省规定的范围内。

    (二)医疗机构设有负责传染病管理的专门部门和人员,制定和实施工作规范,年度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有措施、有总结。各级医疗机构实施疫情报告制度,全市疫情报告做到及时、规范和计算机管理,不发生因谎报、迟报引起的传染病扩散事故。各医疗机构建立门诊日志,综合性医院4-10月设立独立的肠道门诊,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其它医院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

    (三)医疗机构有医疗性废弃物收集、存放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医源性污水应按规定处理后排放。

    (四)全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中心乡镇卫生院实行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无迟报、缓报、谎报、错报发生,漏报率低于2%,不得隐瞒传染病疫情。

    (五)计划免疫实行周门诊制度,设专用的计划免疫接种场所,严格操作规范,安全注射率100%,杜绝差错、事故发生。加强流动人口计划免疫工作,对居住期3个月以上流动人口儿童建卡、建证率95%以上。儿童计划免疫全程接种率应达95%以上。

    (六)加强无偿献血宣传,倡导义务献血,建立无偿献血计划和管理办法。临床用血95%来自无偿献血,其中自愿无偿献血达90%以上。加强无偿献血、用血的安全性,无献血事故发生。

    (七)加强职业病预防控制工作,新改扩建设项目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核、审查、验收,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职业性健康检查,发生突发性职业中毒事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处理。

    八、病媒生物防制

    (一)各级病媒生物防制组织健全,责任落实,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方针,群众性专业防制人员落实,防制经费落实。病媒生物防制措施科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孳生地得到有效控制。

    (二)使用化学防制措施时,应开展抗药性监测,选择低抗、低毒、高效、对人畜无害的药物,用药科学合理。使用药物应加强宣传和管理,防止滥用和儿童误食。禁止使用国家规定的禁用药物。

    (三)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有专业人员负责病媒生物防制,经费落实,做好日常监测,监测方法规范,监测记录完整,监测数据可靠,监测资料齐全。

    (四)通过综合防制,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得到有效控制,密度有二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另二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经省、市爱卫办组织考核确认。在创建卫生城市各项检查中,未发现病媒生物密度超标,资料复核和现场抽查合格。

    九、社区和单位卫生

    (一)社区和单位有爱国卫生管理组织,有领导分管,并有专(兼)职卫生管理员。各项卫生制度健全,管理措施落实,路面、绿地、楼道均纳入保洁范围。有日常保洁队伍,经费落实。有卫生检查评比制度和奖惩措施。室外绿化完好,做到黄土不见天,无散落垃圾、无枯枝败叶、无虫害侵蚀。

    (二)社区内道路平整,无坑凹积水,无裸露空地,路面硬化,路牙整齐,下水道通畅,大、小窨井盖无破损、残缺。有完善的环卫设施,公厕设施完好。垃圾收集袋装化,并做到日产日清。单位内部和居民区、近郊村辖区内无旱厕。社区内无违章建筑,无乱停乱堆乱放和乱贴乱画现象,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封闭式社区内不得有流动货摊(车)进入。

    (三)社区内所有商业服务设施要按规定领取工商营业、卫生许可证照,从业人员应持有有效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上岗。饮食店的油烟、油水必须经过处理后排放,垃圾密闭存放、清运、处理,不污染社区环境。居民区(农民庄台)、住宅小区内、街巷两侧和干道两旁无乱设摊点现象,经政府或多部门联合批准的摊点不得影响交通、市容和环境卫生。

    (四)社区内所有单位卫生均纳入社区的属地管理,可实行卫生联防片督查。社区内60%以上的单位成为市、区级卫生先进单位。社区内单位建成一批控烟先进单位。社区除四害工作有专人负责,措施落实。单位及居民区室内外四害密度以及防鼠防蝇设施基本符合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要求。

    (五)每个街道应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地区应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用房面积、设施符合要求。服务辖区人口每万人至少配2名全科医师,每2年至少有1名医师参加1个月以上的培训或进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认真履行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指导和医疗、康复职责。工作资料齐全,正确反映服务工作质量,社区群众满意度高。

    十、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

    (一)有完善的卫生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各项卫生管理措施落实。村容卫生环境整洁,有专(兼)职的清扫保洁人员,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经费落实。

    (二)村民健康教育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活动、有考核、有记录。有专门的健康教育读本(或卫生宣传资料),有固定的卫生宣传阵地,村民健康知识知晓率达70%以上。

    (三)环卫设施基本齐全、布局合理,垃圾密闭收集运输,日产日清,清运率95%。日常清扫保洁落实,无散在暴露的生产、生活和建筑装潢垃圾。有下水道、窨井等污水排放设施。辖区内公厕数量适当,设施完好,符合卫生要求,无旱厕。菜地粪坑改造为三格式无害化粪池,粪坑、粪池全部实行封闭式管理,无蝇蛆孳生,无漫溢。市区及周边乡镇的无害化卫生户厕普及率达70%以上。

    (四)道路路面平整、无坑洼,卫生整洁、无死角,下水道通畅、无积水,村民泔水缸加盖密闭,无臭水沟。

    (五)除四害措施落实,防蝇防鼠设施齐全,四害密度基本达标,无违规散养畜禽现象。

    (六)农产品交易市场应参照集贸市场基本要求,不得露天交易,不得自然成市。“五小行业”规范管理,工业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的排放和处理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附件下载: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江苏省卫生厅主办 | 备案号:苏ICP备05071004号 | 联系我们
地址:南京市中央路42号  邮编:210008  网站编辑联系电话:025-8362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