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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爱卫会关于明确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省级考核改厕标准的通知(苏爱卫〔2005〕14号)


发布时间:2005-6-20
 

省爱卫会关于明确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省级考核改厕标准的通知

苏爱卫〔2005〕14号

各市爱卫会:

    为加强我省的农村改厕工作,提高卫生城市的质量,省爱卫会经研究决定,将国家卫生城市省级考核中的改厕指标予以明确。具体为:“省辖市:与建城区相邻的乡镇的农村改厕普及率达到80%;县级市:与市政府所在镇(街道)相邻的村的农村改厕普及率达到80%。”今后,凡申报创卫的城市必须达到上述标准,方可通过省级考核。另外,已经取得国家卫生城市称号的市和已经通过省级考核的申报市,必须在2006年底前达到上述标准。

    请各级爱卫会遵照执行。

江苏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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