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爱卫办关于调整“江苏省卫生镇标准”农村改厕指标的通知(苏爱卫办〔2005〕7号)
省爱卫办关于调整“江苏省卫生镇标准”农村改厕指标的通知
苏爱卫办〔2005〕7号
各市爱卫办:
全国爱卫办公布,2004年全国农村卫生户厕普及率为53.13%。为加强我省农村改厕工作,进一步提高卫生镇质量,经研究,决定将《江苏省卫生标准》第四项第四条农村改厕指标调整为“苏南地区农户无害化户厕普及率达80%,苏中地区达70%,苏北地区达60%”。
请各级爱卫办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二○○五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