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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统计信息中心
2005年我省各级卫生部门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全局,重点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大力发展农村卫生、公共卫生、社区卫生,全面推进中医药、卫生监督、科技人才建设和卫生行风建设,各项工作都取得稳步发展。现将2005年全省卫生机构、床位、人员、医院工作、居民病伤死亡原因等基本情况简报如下:
一、卫生资源
卫生机构总数继续增加。2005年末,全省卫生机构总数15324个(含诊所、医务室、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比上年增加877个,增长6.07%。卫生机构总数增加较快的原因与上年相同:一是诊所发展较快,今年新增诊所500所,较上年增长11.19%;二是我省各地加强了城市和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今年新增社区卫生服务站370个,较上年增长17.33%,新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7个,增长52.11%。
2005年全省医疗机构14798个,其中:非营利性医疗机构9762个,较上年增长4.13%,占医疗机构总数的65.97%;营利性医疗机构4942个,较上年增长12.14%,占医疗机构总数的33.40%(见表1)。医疗机构按经济类型分,国有3543个,占全省医疗机构的23.94%;集体4658个,占31.48%;联营70个;占0.47%;私营医疗机构4978个,占33.64%
。与上年比国有医疗机构有所减少,集体医疗机构增加5.53%,私营医疗机构增长较快,增长了13.50%,私营医疗机构数在全省医疗机构中首次超越集体医疗机构,排在各种经济类型医疗机构第一位(见表2)。医疗机构中,医院1014个,比上年增加19个;卫生院1472个,比上年减少21个(减少的卫生院大多被改建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部372个,比上年增加1个;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49个,比上年增加4个;妇幼保健院(所、站)107个,与上年相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8个,
比上年增加37个;另外,诊所、医务室、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11629个,较上年增加829个。
2005年全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154个,其中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防病中心139个,预防保健中心15个。
至2005年底,全省共成立各级卫生监督所98个,卫生监督(监测、检测)所(站)1个。
表1 全省医疗机构及床位增减按管理类别分
| 管理类别 |
2005年 |
2004年 |
增减 |
增减(%) |
| 实有数 |
构成(%) |
实有数 |
构成(%) |
| 医疗机构数 |
14798 |
100 |
13930 |
100 |
868 |
6.23 |
| 其中:非营利性 |
9762 |
65.97 |
9375 |
67.3 |
387 |
4.13 |
| 营利性 |
4942 |
33.4 |
4407 |
31.64 |
535 |
12.14 |
| 医疗机构床位数 |
197489 |
100 |
186282 |
100 |
11207 |
6.02 |
| 其中:非营利性 |
186664 |
94.52 |
174278 |
9356 |
12386 |
7.11 |
| 营利性 |
9736 |
4.93 |
8242 |
4.42 |
1494 |
18.13 |
| 其他 |
1089 |
0.55 |
3762 |
2.02 |
-2673 |
-71.05 |
表2 全省医疗机构数、床位数增减按经济类型分析
| 经济类型 |
机 构 数 |
床 位 数 |
| 2005年 |
2004年 |
增减 |
增减(%) |
2005年 |
2004年 |
增减 |
增减(%) |
| 合计 |
14798 |
13930 |
868 |
6.23 |
197489 |
186282 |
11207 |
6.02 |
| 国有 |
3543 |
3591 |
-48 |
-1.14 |
131137 |
124903 |
6234 |
4.99 |
| 集体 |
4658 |
4414 |
244 |
5.53 |
40766 |
39140 |
1626 |
4.15 |
| 联营 |
70 |
67 |
3 |
4.48 |
1162 |
1001 |
161 |
16.08 |
| 私营 |
4978 |
4386 |
592 |
13.5 |
12033 |
10465 |
1568 |
14.98 |
| 其他 |
1549 |
1472 |
122 |
8.29 |
12391 |
10773 |
1618 |
15.02 |
医院、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床位继续增加。2005年末,全省床位总数达200100张,较上年增加11110张。医疗机构床位197489张,其中:非营利医疗机构床位186664张,占94.52%,较上年增长7.09%;营利性医疗机构床位9736张,占5.22%,较上年增长18.13%(见表1)。医疗机构中:医院床位131786张,占66.73%;卫生院床位54074张,占27.38%;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床位4049张,占2.05%。与上年相比,医院床位增加8699张,卫生院床位减少140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床位增加1546张。2005年全省每千人口医院、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床位2.62张。
卫生人员总数继续增加。2005年末,全省卫生人员总数316054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257137人,占81.36%;管理人员22690人,占7.18%;工勤人员26300人,占8.32%。与上年比,卫生人员总数增加6604人,增加2.13%,卫生技术人员增加7003人,增加2.80%。2005年全省执业(助理)医师108700人(其中:执业医师92940人,执业助理医师15760人),较上年增加2640人,注册护士80543人,比上年增加3568人。平均每千人口卫生技术人员3.55人,其中:每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1.50人,注册护士1.11人。
二、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
2005年末,全省有县综合医院(不含县级市,下同)26所,平均每所医院床位342.23张、卫生技术人员384.6人,其中:
执业(助理)医师146.35人,注册护士164.69人。
2005年末,全省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防疫站)26所,平均每站卫生技术人员42.27人,其中:执业(助理)医师26.77人。
2005年末,全省有县妇幼保健院(所、站)23所,平均每所(站)卫生技术人员23.70人,
其中:执业(助理)医师13.26人。
2005年末,全省乡镇卫生院1442个,比上年减少24个,现有床位53494张,比上年减少292张。人员总数77208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64933人,平均每所乡镇卫生院床位37.10张、卫生技术人员45.03人,其中:执业(助理)医师19.78人,注册护士10.61人。
三、医疗服务
(一)诊疗人次数
医疗机构诊疗人次继续上升。2005年,全省医疗机构总诊疗数为16407.89万人次,其中:门、急诊15876.48万人次。按医疗机构类别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总诊疗数15619.57万人次,其中:门、急诊数15128.50万人次;营利性医疗机构总诊疗数725.34万人次,其中:门、急诊数690.13万人次。全省各类医疗机构总诊疗数见表3。
表3 全省医疗机构诊疗数和入院人数
| 机构类型 |
诊疗人次 |
入院人数 |
| 人次(万次) |
构成(%) |
人数(万人) |
构成(%) |
|
总 计 |
16398.89 |
100 |
444.29 |
100 |
| 医院 |
9571.56 |
58.37 |
315.93 |
71.11 |
| 疗养院 |
16.4 |
0.1 |
4.07 |
0.92 |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684.21 |
4.17 |
6.86 |
1.54 |
| 卫生院 |
5427.5 |
33.1 |
111.46 |
25.09 |
| 门诊部 |
277.35 |
1.69 |
0.05 |
0.01 |
| 妇幼保健院(所、站) |
321.18 |
1.96 |
5.36 |
1.21 |
| 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
100.69 |
0.61 |
0.56 |
0.13 |
全省医疗机构提供的平均每一居民全年总诊疗次数为2.19次,其中:门、 急诊人次数为2.12次。
(二)入院人数
医疗机构入院人数增加。2005年,全省医疗机构入院人数444.29万人,较上年增加8.45%,每百总诊疗人次的入院人数为2.71人,每百门、急诊人次的入院人数为2.80人。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入院人数428.00万人,每百总诊疗人次的入院人数2.74人,每百门、急诊人次的入院人数2.83人。
营利性医疗机构入院人数15.72万人,每百总诊疗人次的入院人数2.17人,每百门、急诊人次的入院人数2.28人。
全省各类医疗机构入院人数见表3。
全省医疗机构提供的平均每千人口入院人数为61.26人次。
(三)病床使用
医疗机构病床使用率继续上升。全省医疗机构病床使用率70.85%,较上年有所上升,其中:医院83.46%,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2.29%,
卫生院42.08%,妇幼保健院(所、站)84.12%,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63.06%。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病床使用率71.69%,营利性医疗机构病床使用率
55.32%,政府办医疗机构病床使用率75.94%,卫生部门医疗机构病床使用率75.97%。
卫生部门医疗机构病床使用率较高的有:综合医院94.33%,骨科医院98.23%,肿瘤医院103.62%,中西医结合医院98.55%,妇产医院92.42%,儿童医院106.20%,胸科医院92.82%,其它各类医院病床使用率均在90%以下。
(四)平均住院日
全省医疗机构出院者平均住院日10.37天,其中医院为11.78天,卫生院6.54天,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69天,
妇幼保健院(所、站)7.80天, 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33.97天。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出院者平均住院日为10.38天, 营利性医疗机构出院者平均住院日为10.12天,
政府办医疗机构出院者平均住院日为10.37天 ,卫生部门医疗机构出院者平均住院日为10.25天。
四、医疗费用
卫生部门153所综合医院(含医学院校附属综合医院)统计,全省平均每诊疗人次医疗费用139.20元,其中药费占53.83%;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用6253.93元,其中药费占47.21%,检查费占5.69%,治疗费占19.66%;手术费占5.93%,床位费占5.26%。
按照省、市、县综合医院分类:
省属综合医院平均每诊疗人次医疗费用150.52元,其中药费占53.81%;
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用11066.10元,其中药费占46.03%,检查费占4.63%,治疗费占25.43%,手术费占6.01%,床位费占4.15%。
省辖市属综合医院平均每诊疗人次医疗费用140.29元,其中药费占54.49%;
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用7703.88元,其中药费占45.59%,检查费占6.37%,治疗费占18.23%,手术费占5.91%,床位费占5.04%。
县级市(区)属综合医院平均每诊疗人次医疗费用137.32元,其中药费占53.62%;
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用5209.61元,其中药费占48.76%,检查费占5.38%,治疗费占19.78%,手术费占5.90%,床位费占5.72%。
县属综合医院平均每诊疗人次医疗费用129.09元,其中药费占52.13%;
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用3472.39元,其中药费占50.74%,检查费占5.35%,治疗费占16.82%,手术费占5.90%,床位费占6.27%。
卫生部门74所中医医院统计,全省中医院平均每诊疗人次医疗费用126.88元,
其中药费占61.75%;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用4768.36元,其中药费占48.00%,
检查费占5.51%,治疗费占17.85%,手术费占7.02%,床位费占6.64%。
按照省、市、县中医院分类:
省属中医院平均每诊疗人次医疗费用152.51元,其中药费占67.69%;
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用8185.86元,其中药费占50.95%,检查费占7.01%,治疗费占19.86%,手术费占3.12%,床位费占6.11%。
省辖市属中医院平均每诊疗人次医疗费用125.79元,其中药费占63.84%;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用6202.90元,其中药费占47.94%,检查费占4.93%,治疗费占18.62%,手术费占7.86%,床位费占6.10%。
县级市(区)属中医院平均每诊疗人次医疗费用130.04元,其中药费占60.28%;
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用4605.11元,其中药费占47.31%,检查费占5.32%,治疗费占16.92%,手术费占6.66%,床位费占7.12%。
县属中医院平均每诊疗人次医疗费用100.68元,其中药费占55.39%;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用2698.47元,其中药费占48.14%,检查费占6.31%,治疗费占17.64%,手术费占9.54%,床位费占6.63%。
五、居民病伤死亡原因
2005年,居民病伤死亡原因统计年报资料范围为3个省辖市和8个县级市(区)共11个调查填报单位。
(一)居民病伤死亡率
2005年,居民病伤死亡率为609.56/10万,其中男性为661.95/10万,女性为556.15/10万;城市居民病伤死亡率为522.42/10万,其中男性为566.05/10万,女性为476.50/10万;农村居民病伤死亡率为671.60/10万,其中男性为732.13/10万,女性为611.30/10万。
(二)死因顺位
2005年,城市居民前十位死因为:1.恶性肿瘤149.09/10万,占总死亡的28.54%;
2.脑血管病103.03/10万,占总死亡的19.72%;
3.心脏病81.48/10万,占总死亡的15.60%;4.呼吸系病63.27/10万,占总死亡的12.11%;5.损伤和中毒
26.58/10万,占总死亡的5.09%;6.内分泌、营养和代谢及免疫疾病18.12/10万,占总死亡的3.47%;7.消化系病15.50/10万,占总死亡的2.97%;8.泌尿、生殖系病8.56/10万,占总死亡的1.64%;9.
神经系统疾病6.41/10万,占总死亡的1.23%;10.精神障碍5.49/10 万,占总死亡的1.05%。前十位死因合计占死亡总数的91.41%。
2005年,农村居民前十位死因为:1.恶性肿瘤200.37/10万,占总死亡的29.84%;
2.脑血管病134.14/10万,占总死亡的19.97%;
3.呼吸系病93.09/10万,占总死亡的13.86%;4.心脏病88.60/10万,占总死亡的13.19%;5.损伤和中毒
47.48/10万,占总死亡的7.07%;6.消化系病16.13/10万,占总死亡的2.40%;7.内分泌、营养和代谢及免疫疾病10.52/10万,占总死亡的1.57%;8.
精神障碍 7.17/10 万,占总死亡的1.07%;9. 泌尿、生殖系病 6.62/10万,占总死亡的0.99%;10.
神经系统疾病4.99/10万,占总死亡的0.74%。前十位死因合计占死亡总数的90.70%。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注:简报中使用的人口均为公安部门的户籍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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