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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给公立医院定公益“指标”


发布时间:2008-3-16
 

  [健康报讯] 青海省卫生厅近日制定出台13项具体规定,要求全省各级公立医院充分体现公益性质,为病人提供便捷、价廉、质优的医疗服务,切实减轻群众就医的费用负担。

  青海省的这些规定包括,禁止医疗机构给科室下达经济指标,禁止科室收入与个人奖金工资分配直接挂钩,禁止科室承包和出租;各级公立医院对检查、检验报告实行互认制,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规范完整的检验、检查报告和相应影像资料,遵照互认项目和适用范围予以认可,不再进行重复检查;门诊检查、检验报告无特殊情况住院部不得重做;三级医院平均住院日要少于13天、二级医院平均住院日要少于10天、平均术前住院日不超过3天等。

  青海省卫生厅还要求,各公立医院要做到候诊时间不超过10分钟;一般检验和检查出报告时间门诊不超过两小时、住院部不超过6小时、急诊不超过30分钟;核磁、CT检查当天开单当天检查,24小时内出报告,特殊检查48小时内出报告;病理标本随接随做,小标本3天内出报告,大标本5天内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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