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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证号码等的法定医学证明。近年来在使用《出生医学证明》过程中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过去的《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程序不够合理、规范,给《出生医学证明》的正常使用和管理带来很大不便,日前,扬州市卫生、公安部门再次联合发出通知,明确了《出生医学证明》使用管理的新规定。
通知进一步理顺了各级卫生、公安部门和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职能;重申了申报订购和发放制度;规范了《出生医学证明》运输和存放管理;统一了全市《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规定,特殊情形的签发手续和医学证明的管理程序;健全了《出生医学证明》使用管理的定期督查制度。在此基础上,调整了《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管理程序,明确提出《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如因出国等需要出生证明时,可根据当地有关规定办理出生情况公证,并按省卫生厅有关规定对《出生医学证明》补发实行归口管理,统一由各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集中补发。扬州市市直和广陵区、开发区所属医疗机构分娩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统一由扬州市妇幼保健所专门窗口专人负责。通知还首次明确了因领养等特殊原因和因特殊情况院外分娩而需要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办理规定。
(扬州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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