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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规定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处罚性补偿标准


发布时间:2008-3-15
 

  2008年扬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均筹资的水平由50多元提高到不少于100元,平均受益水平也大幅度提高。近日,扬州市决定调整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处罚性补偿标准:将“群众报销少于医疗总费用15%且有意见的,由定点医疗机构补足到15%”调整为“群众报销少于医疗总费用45%且有意见的,由定点医疗机构补足到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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