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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2008-9-6
 

  近日,盐城市卫生局、监察局联合下发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全市新农合管理机构、有关部门、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规范。

  《办法》共10条,列举了新农合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25项禁止条例,包括截留、挤占、挪用新农合基金、无正当理由拖延兑付参合农民医药费用补偿、与患者串通骗取新农合基金、定点医疗机构挂床收治、出具假证明、假处方、假病历、假票据等。对违反这些内容的,监管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工作人员予以调离工作岗位或退休;对有关医务人员由所在单位作出相应的纪律处分,或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直至开除或解聘;属于医疗机构集体行为的,由新农合管理部门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由监察部门或所在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法定程序和人事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办法》还视违法行为的性质及违法者的改过、立功行为,规定了从重、从轻和免予处罚条款。

(盐城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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