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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农民受益水平,巩固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近日,盐城市出台政策,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
一是规范统筹模式。统一实行以住院统筹为主兼顾门诊统筹的补偿模式。
二是合理制定补偿方案。规定在县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可报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不高于25%。在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不高于200元,可报医药费用结报补偿比例不低于50%;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不低于400元,可报医药费用结报比例比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低5—10个百分点。按病种付费的医药费用补偿,要加强出入院标准的审核和服务内容管理,实际补偿比不低于35%。在县外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可报药费达不到总药费的50%,按总药费的50%作为可报基数,根据规定比例进行补偿。
三是规范基金使用。建立住院统筹和门诊统筹基金,年度累计结余控制在当年基金总额的10%左右,用于防范基金风险,不再单独设立其他基金。
四是明确基金补偿范围。合作医疗基金用于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补偿,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列入合作医疗补偿范围。
五是完善转诊和结算办法。参合农民在本县(市、区)范围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不需要办理转诊手续。在市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规定比例直接办理医疗费用补偿,补偿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再由合作医疗财政专户定期结算拨付。
六是加强结报补偿管理。县合管办每年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和镇合管办结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镇合管办基金使用情况每季向社会公示一次,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结报补偿情况每月向社会公示一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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