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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卫生局近日就该市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由医政处周东浩处长进行了答记者问。
记者问:为什么要实施医疗责任保险? 答:近几年,我市和全国各地一样医疗纠纷呈上升趋势,医患关系不够和谐,“医闹”事件屡有发生,医生不敢承担医疗风险,病人不能安心就诊,已严重影响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实施医疗责任保险对于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医疗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化解医疗风险的能力,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具有重要的作用。国外有许多国家早已实行强制性的医疗责任保险,我国的北京、广州等地也在2004年推行了强制性的医疗责任保险。今年,国家卫生部、中国保监会专门下发了通知,要求各地要认真推行医疗责任保险,省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分别下发了实施意见和实施方案,把医疗责任保险列为政府重点推进的工作。
记者问:什么是医疗责任保险? 答:医疗责任保险是指在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发生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及医疗意外,造成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而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责任保险。
记者问:我市这次推行的医疗责任保险和以往相比有什么不同? 答:我市医疗责任保险实施方案是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江苏保监局关于实施医疗责任保险意见的通知》精神,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结合宿迁实际,由市卫生局牵头拟稿,相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共同协商、充分酝酿制定实施的,主要有以下特点: 1、参保单位为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相关医务人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和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及其从事医疗护理的卫技人员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2、保险范围由过去单纯保医疗事故,扩大到保医疗差错和医疗意外。 3、以省辖市为单位组织实施。首先承保公司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测评确定。另外市卫生局还将和承保公司共同制定保险条款和费率,报省公司批准,并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审核后方可实施;同时市卫生局还将审核承保公司和投保医疗机构签订的保险协议报省卫生厅备案。 4、承保公司要按微利原则厘定保险费率,建立与医疗责任保险赔付率、医疗安全管理水平等挂钩的费率浮动机制。 5、在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作为第三方从事医疗纠纷调查、调解处理及防范指导工作。医疗纠纷发生后,调解组织将根据医患任何一方要求,及时派员赴现场进行调处。如果其中一方不同意调解处理结果,则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记者问:我市选定哪家保险公司作为承保公司? 答:市卫生局于2007年11月7日会同市保险行业协会、各县区卫生局和相关医疗机构对我市具备资格的保险公司进行测评,选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宿迁分公司为我市2008年—2010年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
记者问:保费如何缴纳和列支? 答: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共同承担投保医疗责任保险所缴纳的保险费,并由医疗机构根据协议约定按年度统一缴纳。医疗机构承担的部分,按规定计入医疗机构成本,从业务收入中列支,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医疗收费标准增加患者负担。
记者问:出险如何理赔? 答:经调解组织调解处理的医疗纠纷,根据调解结果和保险合同约定,由保险人给予理赔。经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机关判决的医疗纠纷,由保险人根据鉴定结果或法院判决及保险合同约定给予赔偿。
记者问:下一步还将采取哪些措施推动我市的医疗责任保险工作? 答:根据市政府的要求,首先将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如:保险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督促承保公司,提供可靠的风险保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推动辖区内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制订本辖区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工作方案,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投保医疗责任保险;司法部门负责牵头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负责调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要认真组织好本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投保工作;承保公司要严格遵守有关保险法律法规,遵循“主动、及时、准确、合理”的理赔原则,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第二召开全市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推动大会,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引导医疗机构树立正确的风险意识,增强医疗机构投保的主动性。第三各地要将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作为平安医院评价标准和医院管理考核目标的内容之一,进行检查考评,通报考核结果,奖励先进,鞭策后进。
(宿迁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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