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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洪县修订出台《新农合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7-11-10
 

    为适应新形势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要求,泗洪县经过多方调研、考察和论证,对2005年制定下发的《泗洪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于近期出台了《泗洪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办法》共十一条,包括定点服务机构的设置原则;定点应具备的条件;申请定点应提供的材料及验收程序;年度复验应提供的材料及验收程序;定点服务机构因分立、合并及变更应提供的材料和程序;定点服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定点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罚则和附则。

    《办法》呈现以下亮点:一是扩大新农合定点服务机构的范围,新办民营医院、社区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均可申请作为定点服务机构;二是明确了新农合定点服务机构审查和确定办法,并对考察、审批、签订服务协议、发牌、公布等流程予以细化;三是对新农合信息化管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四是对定点服务机构的管理规程进行细化;五是明确规定了定点服务机构的分立、合并及变更办法;六是对监督管理和罚则款项规定进行调整,使其更加全面合理。

(泗洪县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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