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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试点建立医患纠纷专业调解机构


发布时间:2008-4-1
 

  [新华日报 2008-04-01讯] 3月31日,南京市在鼓楼区、秦淮区和高淳县3个区县同时挂牌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试点成熟后将在全市推开。据悉,由区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专业调解机构,为医患纠纷引进第三方参与的调解机制,这在我省尚属首次。

  据了解,南京市3个试点区县医患纠纷调委会成立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受理调解纠纷,不收费用。纠纷受理后,明确两名以上调解人员,一名为首席调解员,一名为协助人员。对已经医学会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原则上不受理。辖区内医疗机构发生的医患纠纷,无论是否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双方当事人自愿申请调解的,调委会应当受理。如医疗单位发生“医闹”事件时请求调解员现场调解,调解员可以现场进行疏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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