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出台《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发展医疗机构的意见》
近日,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转发了市卫生局、市发改委等11个部门《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发展医疗机构的意见》。
《意见》明确:社会资金进入医疗领域的主要途径:
一是参与公立医疗机构改制。各级政府要按照区域卫生规划与布局,对基本医疗服务主体框架以外的公立医院,尤其是对资源配置不合理、区域性重复设置的公立医院,多种途径、多种形式、平稳有序地改制为社会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有些可改制或改造为社会办的老年护理、康复等服务机构。实行改制的公立医院,原则上国有资本全部退出,也可采取政府先参股后逐步退出、先国有民营后逐步转让产权等方式进行。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医院管理公司等多种形式,参与公立医院经营管理。
二是与公立医院开展项目合作。在保持国有资本主体地位的前提下,鼓励社会资本与公立医院开展多形式的项目合作,合作后医院非营利性质不变,并允许合作方获取适当回报。各类社会资本与公立医院合资、合作,应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和独立场所。
三是大力发展民办医院。凡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布局要求,达到国家规定的办医资质条件以提供公益性基本医疗服务为主,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所获收益主要用于改善本机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可申请办非营利性质,按照非营利性医院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凡达到国家规定的办医资质条件,以提供营利性的非基本医疗服务和特需医疗服务为主,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技术条件自主确定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所获收益主要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可申请为营利性医院,按营利性医院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公益性民办医院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地,其建设规费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待遇。
《意见》同时明确了以下几项政策:
一是民办医院可通过县以上(含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实现公办医院和民办医院卫技人员之间的相互流动。公办医院的卫技人员到民办医院从医,工龄可以连续计算,其从医资格认定、业务进修培训、职称评审、评优表彰等,与公办医院卫技人员一视同仁,纳入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民办医院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员工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二是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产权制度改革有关改制审批、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交易管理等事项,按照《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96号)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相关文件执行;涉及到人员安置和待遇的相关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整体出让医疗机构的,应报经上级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三是社会力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后申请登记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吸纳的社会资本可在扣除必要的成本、费用和预留一定发展资金后,按同股同酬原则从办医盈余中获得适当回报,同时承担风险。这类医疗机构在产权再次转让时,原始投资属投资者,社会资本形成的增值部分原则上以捐赠方式转让给政府有权部门认可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继续用于发展公益性医疗卫生事业。
四是规范公立医院以融资租赁、经营租赁、技术引进等方式吸纳社会资金开展项目合作行为。政府所属医院吸收社会资金开展项目合作不改变其性质。合作双方应签订合作协议,并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合作项目收支由单位财务部门负责独立核算和管理。合作项目收费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可自主定价。合作项目投资效益分配方式可根据合作项目的具体类型,由合作双方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商定。效益分配方案经卫生和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合作双方可以获得相应的回报,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第042号)规定执行。
五是规范民办医院管理。民办医院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属于营利性的,应当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属于非营利性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领取登记证书。民办医院应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机构,完善财务、人事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凡符合区域卫生规划要求,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民办医院,其医保定点资格与公立医院医院同等对待。非营利性民办医院转为营利性医院或营利性民办医院申请转为非营利性医院的,需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及时进行财务清算,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再办理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院的注册登记。
(连云港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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