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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中医药局关于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中期评估的通知(苏中医政〔2009〕62号)


发布时间:2009-11-6
 

省中医药局关于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中期评估的通知

苏中医政〔2009〕62号  

各有关市卫生局,厅直中医医疗机构:

  为全面总结我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两年以来的工作,评价建设水平和实施效果,进一步推进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工作,依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中期评估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发〔2009〕36号)的要求,我局将对全省范围内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进行中期评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全省范围内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

  二、评估重点内容

  (一)参与重点专科协作组工作情况;

  (二)完成《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目标与要求》(国中医药发〔2007〕50号)情况。

  具体内容见附件1。

  三、评估工作安排

  (一)省中医药局负责统一组织全省范围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的中期评估工作,拟聘请专家组采用集中评估的形式进行。

  (二)各有关市卫生局负责组织本地区内的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单位开展评估工作,对评估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厅直单位的重点专科(专病)评估材料由本单位相关部门初审后,直接报送省中医药局。

  (三)各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评估重点内容认真准备相关材料,填写《“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中期评估表》(附件2),于2009年11月30日前将中期评估表(一式三份)及相关材料报送省中医药局医政科教处,中期评估表需附电子版。

  (四)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于评估不达标的建设单位,给予一定整改时间,经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取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建设单位资格。

  四、其他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对本次中期评估进行抽查,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认真准备,确保评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严禁弄虚作假,保证中期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中期评估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局医政科教处联系。

  (三)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联系人:戴运良、虞凯

  联系电话:025-83620506

  传真:025-83620525

  电子信箱:daiyl@jswst.gov.cn

  地址:南京市中央路42号

  

  附件: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中期评估的重点内容

  2.“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中期评估表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下载: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中期评估的重点内容.doc 2.“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中期评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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