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工作动态 >> 部门动态 >> 医政管理


关于明确婴幼儿奶粉事件泌尿系统结石患儿随访原则的通知(苏卫医〔2008〕52号)


发布时间:2008-9-26
 

省卫生厅关于明确婴幼儿奶粉事件泌尿系统结石患儿随访原则的通知

苏卫医〔2008〕52号

各市卫生局、厅各直属医院:

    做好婴幼儿奶粉事件泌尿系统结石确诊患儿的随访工作,对于巩固筛查和救治工作成效,合理利用医疗资源,维护正常诊疗秩序,促进患儿康复,维护社会稳定意义重大。根据9月24日卫生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省此类患儿医疗救治工作实际,现就明确婴幼儿奶粉事件泌尿系统结石患儿随访原则通知如下:

  一、因食用问题奶粉所致的、直径小于4mm的结晶,在停用问题奶粉后,适当多饮水、勤排尿即可排出,原则上不需要B超复查或在首次检查3个月后复诊。

  二、对B超检查发现直径4mm的结石患儿,临床没有梗阻症状、体征,不伴有肉眼血尿或严重的泌尿系感染的,可嘱适当增加每日饮水量,3个月后复诊。

  三、对符合住院标准、经住院治疗的结石患儿,在一般情况好转、肾功能正常、原梗阻解除、排尿通畅时出院,出院后1个月复诊。

  四、因婴幼儿奶粉事件所致泌尿系结石患儿在院外随访期间,如出现哭闹不安、肉眼血尿、排尿困难、发热呕吐等症状时随时就诊。

  五、因泌尿系统畸形或发育不良所致的疾病、肾小球源性血尿、含钙的肾结石等,应建议其至相应专科正常就诊。

  特此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要向患儿亲属做好解释工作,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厅医政处。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抄送:卫生部,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无锡医管中心、中大医院、江大附院。
   

 
  附件下载: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江苏省卫生厅主办 | 备案号:苏ICP备05071004号 | 联系我们
地址:南京市中央路42号  邮编:210008  网站编辑联系电话:025-8362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