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苏卫医〔2008〕35号
各市卫生局:
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8〕3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准入管理,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和《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医疗机构设置、执业登记和校验等各项工作,建立审批责任制、规范审批程序、严把医疗机构准入关。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通知》要求,围绕清理重点,对辖区内已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对不规范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坚决予以纠正。医疗机构设置不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或《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应予调整或撤销。类别、名称和诊疗科目等不符合规定的,必须予以纠正。医疗机构名称应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准确、规范核定;对在一级诊疗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
且具备相应设备设施、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条件的,应当核准登记二级诊疗科目。对已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要进行复核,严格规范科目登记。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档案和信息化管理,准确、及时掌握医疗机构信息。要建立健全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档案管理制度,做到一机构、一档案,内容要完整、管理要规范。各地必须按规定使用“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指定专人负责,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医疗机构信息数据上报。此次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更新医疗机构管理信息数据,并于2009年1月10日前将数据上报。
四、各市务必在2008年11月30日前完成自查自纠,并于2008年12月31日前将清理整顿情况报告及清理整顿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报我厅,我厅将对各地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抽查。
五、医疗机构的准入管理是医政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规定》要求,将各类医疗机构的准入管理纳入医政部门的职责范围,加强队伍建设,充实人员,强化培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做好医疗机构准入管理工作。
附件:
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2.医疗机构清理整顿情况汇总表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