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工作动态 >> 部门动态 >> 医政管理


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护士执业证书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苏卫办医〔2008〕20号)


发布时间:2008-6-25
 

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护士执业证书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

苏卫办医〔2008〕20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护士执业证书有关事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省卫生厅关于转发〈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及〈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护士执业注册表格式样的通知〉的通知》(苏卫医[2008]31号)文件精神一并执行。

    请各市卫生局将辖区内换发护士执业证书的预计数量于7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我厅,厅直属单位按属地原则报当地卫生局。联系人:赵莉萍,联系电话:025-83620876,传真:025-83620810。

   附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护士执业证书有关事宜的通知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抄送:无锡市医管中心、中大医院、江大附院、省口腔医院。

附件: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护士执业证书有关事宜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8〕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根据《护士条例》的规定,对条例施行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护理活动的人员,经审核合格,换领护士执业证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经审核合格后换发护士执业证书:

  (一)《护士条例》施行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的;

  (二)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负责审核、换发护士执业证书,并按照首次注册进行办理。

  为保证相关工作有序进行,由医疗卫生机构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办理新的护士执业证书,并填写《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三、护士执业证书编号共12位,第1—4位为年度,第5—6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划代码,第7—12位为证书的流水号。

  四、护士执业注册费及护士执业证书的工本费仍执行原标准。

  五、护士执业证书由我部统一印制。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将换发护士执业证书的预计数量于7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我部医政司。

  联 系 人:卫生部医政司 谢博瑞、孟莉

  联系电话:010-68792206、68792208

  传   真:010-68792513

                                                                  二OO八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下载: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江苏省卫生厅主办 | 备案号:苏ICP备05071004号 | 联系我们
地址:南京市中央路42号  邮编:210008  网站编辑联系电话:025-8362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