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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洪涝等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通知的通知
苏卫办应急〔2008〕11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洪涝等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的通知》(卫办应急发〔2008〕10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市于每周三上午10:00前将卫生系统受灾和卫生应急情况统计报表报我厅应急办(如未受灾,灾情统计项目可报无)。
联系人:艾静;电话兼传真:025-83620901
附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洪涝等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的通知》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抄送:省政府应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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