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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业卫生监督职责调整的通知(苏卫法监〔2004〕93号)


发布时间:2004-11-14
 

省卫生厅关于职业卫生监督职责调整的通知

苏卫法监〔2004〕93号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

    根据省编委《关于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苏编〔2004〕12号),原由省卫生厅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将移交至新成立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责调整后,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省卫生厅负责拟订职业卫生的有关法规、标准;规范职业病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

    经研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厅将不再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职责。

    今后,我厅将按照省编委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行使相关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

                                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抄送:卫生部,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安监局,各市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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