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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厅关于开展2004年食品卫生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苏卫法监〔2004〕85号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食品卫生法》,卫生部办公厅最近下发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4年〈食品卫生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4]155号),要求2004年11月1-7日在全国各地开展以“关注农民工的食品安全”为主题的《食品卫生法》宣传周活动。根据卫生部办公厅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今年《食品卫生法》宣传周活动的提出以下要求:
一、根据卫生部的规定,今年的《食品卫生法》宣传周活动的时间为11月1日至7日。各地要紧紧围绕宣传周活动主题,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强《食品卫生法》和食品企业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标准的宣传。
二、宣传口号
食品卫生法是您合法权益的法律武器
食品卫生无小事,你的健康是大事
减少控制食物中毒,保障大众健康
实施食品安全行动计划,促进经济发展
食品卫生法关系你我他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卫生的第一责任人
三、宣传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将宣传的重点放在老百姓中的弱势人群,如农民工、低收入者和无业人员,要将他们的食品卫生安全问题摆在各项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位置,普及相关的食品卫生知识和法律常识。
四、要加强食品卫生监督检查。针对当地食品卫生管理和预防食物中毒的薄弱环节,结合正在进行的全省食品卫生专项整治,开展一次食品卫生监督检查,重点是建筑工地食堂、城乡结合部的集贸市场、街头食品集中的区域。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案件,要进行严肃查处,并及时向社会通报监督检查结果。
五、要组织对建筑工地负责人、食堂经营者、集贸市场举办者等进行一次培训或座谈,公布当地食品卫生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请他们积极配合并做出承诺,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和自律意识。
六、各地可结合当地的实际,开展一些相关的宣传活动,制作、张贴和悬挂有关宣传画和条幅,营造宣传周氛围。
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抄
送:卫生部,省人大、省政府办公厅,省教育厅、公安厅、
经贸委、农林厅、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各市卫生监督所,有关新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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