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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厅关于认真贯彻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标示管理规范的通知(苏卫法监〔2004〕18号)


发布时间:2004-3-12
 

省卫生厅关于认真贯彻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标示管理规范的通知

苏卫法监〔2004〕18号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身食品卫生管理水平,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保证食品卫生安全,规范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行为,卫生部从2003年起在全国食品行业中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近日又制定了《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标示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标示管理规范的通知》(卫法监发[2004]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和省卫生厅《二○○四年全省卫生法制与监督工作要点》(苏卫法监[2004]8号)的要求,按年度对所在地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条件和自身食品卫生管理水平进行量化分级评定,并将评定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告。

  二、“食品卫生等级标志”、“食品卫生等级标牌”的制作以省辖市为单位由各市卫生行政部门按卫生部《规范》规定的式样、规格、要求组织制作。

  按“规范”规定,“食品卫生等级标志”加贴在卫生许可证的右上方;“食品卫生等级标牌”张贴或悬挂于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醒目位置。请各市在制作“食品卫生等级标牌”时,在发牌单位的名称后加注“二○○×年”字样表明授牌时间。

  三、为及时了解各地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情况,请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在每季度末将当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等级评定结果报送省卫生监督所汇总。

  附件: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标示管理规范的通知(卫法监发[2004]10号)
                       
                          江苏省卫生厅

                        二○○四年三月十日

抄  送:卫生部,各市卫生监督所

 

卫生部印发的《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标示管理规范》

    第一条 为方便公众了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生产经营条件和自身食品卫生管理水平,接受社会对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的监督,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的要求,按年度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生产经营条件和自身食品卫生管理水平进行分级,确定A、B、C、D四个等级。

    第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右上方加贴“食品卫生等级标志”。 格式见附件1。

    第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其生产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或悬挂“食品卫生等级标牌”。格式见附件2。

    第六条 食品卫生等级标牌上应当标示下列内容:

    (一)中国卫生监督标志;

    (二)食品卫生等级;

    (三)核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名称。

    第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将食品卫生等级标志标示于其产品包装上。

    第八条 按照GMP或HACCP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复核,符合食品卫生监督量化A级水平要求的,可以在其产品包装上标示A级标志。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A、B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动停止使用食品卫生等级标志和标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公告:

    (一)连续六个月以上不生产经营食品的;

    (二)被吊销或注销卫生许可证的;

    (三)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的;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年检或换发卫生许可证时,应当根据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卫生等级变化情况及时更换其食品卫生等级标志、标牌。

    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卫生等级核定结果。

    第十二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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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等级标志”、“食品卫生等级标牌”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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