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厅关于下发2004年度全省卫生监督抽检与专项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苏卫法监〔2004〕11号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认真贯彻《食品卫生法》、《职业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大卫生监督力度,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2004年国家健康相关产品卫生监督抽检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348号)和《卫生部关于印发2004年国家职业卫生公共场所监督抽检工作计划的通知》(卫法监发[2004]9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2004年度全省卫生监督抽检与专项检查工作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卫生监督抽检与专项检查工作,并将本计划纳入各地的年度工作内容,统筹安排,认真组织落实,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以及省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开展各项抽检、检测和专项检查等工作。对卫生监督抽检和检查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及时向社会进行通报。
三、我厅委托省卫生监督所具体承担2004年度全省卫生监督抽检和专项检查工作的协调、督办结果的汇总、上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承担检验技术指导和各市不合格产品的复检工作。
四、各地的汇总上报材料请务必以电子版本和纸质材料两种形式报送,否则视为未按规定上报。在上报不合格产品抽检结果时,请一并附上不合格产品的采样单、检验报告、产品确认书的复印件。
五、请各市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的上报截止日期和填报内容要求,直接向省卫生监督所报送。抽检的非本辖区内的不合格产品情况请及时向该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根据卫生部的要求,请各市确定具体的卫生监督抽检与专项检查工作负责人和各类抽检与专项检查责任人,并将人员名单和具体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等)于2004年2月25前报送省卫生监督所(地址:南京市江苏路172号;传真:025-83231219,电子邮件地址:jds@jswst.gov.cn 或jsihi@public1.ptt.js.cn)。
请各市认真组织好此项工作,我厅将视情对各地卫生监督抽检与专项检查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抽查。
附件: 1、2004年度全省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 2、20004年度全省卫生监督专项检查工作计划。 (请登陆我厅网站http://www.jswst.gov.cn下载附件内容)
江苏省卫生厅
二○○四年二月十日
抄 送:卫生部,各市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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