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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全省社区卫生服务先进区(市)活动的通知
苏卫社妇〔2008〕5号
各市、区(市)卫生局、民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省政府关于加强社区服务促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和省政府常务会议有关创新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的要求,推动全省社区卫生服务先进区(市)创建活动向纵深发展,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社区卫生服务先进区(市)评估标准》印发给你们。今后将按此标准评估验收省社区卫生服务先进区(市),对已被省政府授予“江苏省社区卫生服务先进区(市)”称号的单位进行复核评估也将以此为依据。
附件:江苏省社区卫生服务先进区(市)评估标准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中医药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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