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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通知(苏卫基妇〔2003〕19号)


发布时间:2003-10-8
 

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通知

苏卫基妇〔2003〕19号

各市卫生局、教育局:

  儿童是感染疾病的高危人群,儿童的卫生防病工作是公共卫生的重点之一。切实做好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是有效预防儿童感染疾病及发生意外伤害的重要保障。 1994年卫生部和国家教委联合制定了《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今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职责。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加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卫生、教育部门要增强公共卫生意识,高度重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真正摆上位置,层层建立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主动沟通、密切合作,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各级教育部门在审批或复核审验托幼机构举办资格时,应将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卫生保健合格证》作为必备的依据之一。在示范性(优质)托幼机构的评审过程中,要实行卫生保健一票否决制,凡是未取得《卫生保健合格证》的单位,一律不得评为示范(优质)托幼机构。

  三、托幼机构改建、扩建工程方案,应事先征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认可和指导,真正做到布局合理、流程科学、符合卫生保健的要求。购置的桌椅、教具、照明、卫生设施、娱乐器具及运动器材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和安全的标准,并适合儿童健康发育的需要。

  四、托幼机构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立保健室和隔离室(收托儿童在70名以下的可设隔离床),配备相应的设施和保健人员,保健人员的数量原则上按每100名收托儿童设1名专职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保健人员必须是取得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包括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护士),上岗前还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门培训,并取得上岗证书。

  五、托幼机构要建立合理的儿童生活制度、定期健康检查和卫生消毒等卫生保健工作制度,并切实抓好落实。要建立教师、儿童的健康档案,认真做好儿童体格测量与评价、营养计算与分析、预防接种、疾病以及意外事故等资料的记录和统计,定期上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六、托幼机构保教人员和炊事人员须经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健康检查合格,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业。从业期间患有精神病或传染性病毒性肝炎等传染性疾病时,需调离炊事或接触儿童的岗位,治愈后方可恢复保教或炊事工作。

  儿童入园(所)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儿童离园连续超过两个月以上须重新体检合格后方可返园(所);患有传染性疾病者须经过正规治疗,取得痊愈证明后方可入园(所)。

  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妇幼保健机构加大业务指导工作的力度,积极帮助托幼机构开展人员培训,提高卫生保健人员的业务素质。要协调卫生监督部门加强对托幼机构的日常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以保证卫生保健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水平,保障广大儿童的身心健康,省卫生厅和省教育厅拟定于今年10月联合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希各地以此为契机,全面推进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教育厅
                           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抄  送:卫生部、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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