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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公开招募医学类相关专业人员到苏北苏中经济薄弱地区乡镇卫生院工作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卫人[2008]27号 苏财社[2008]54号
各市卫生局、财政局、人事局、编办、教育局:
现将《关于公开招募医学类相关专业人员到苏北苏中经济薄弱地区乡镇卫生院工作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公开招募医学类相关专业人员到苏北苏中经济薄弱地区乡镇卫生院工作的管理办法》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事厅 江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江苏省教育厅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日
附件:
关于公开招募医学类相关专业人员到苏北苏中经济薄弱地区乡镇卫生院工作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公开招募医学类相关专业人员到苏北、苏中经济薄弱地区乡镇卫生院工作的管理,根据省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精神和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教育厅关于《江苏省公开招募医学类相关专业人员到苏北、苏中经济薄弱地区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卫人[2007]43号
苏财社[2007]15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开招募医学类相关专业人员到苏北、苏中经济薄弱地区乡镇卫生院工作的招募、聘用、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苏北、苏中经济薄弱地区主要是指经省财政认可的46个重点补助县(市、区)(名单见附件1)。本办法所称乡镇卫生院包括地方政府规划设置的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第四条
省卫生厅、财政厅、人事厅、编办、教育厅等部门,联合成立公开招募医学类相关专业人员到苏北、苏中经济薄弱地区乡镇卫生院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公开招募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研究制定医学类相关专业人员到基层就业的政策和措施,制订年度人员招募工作方案,发布招募公告,组织指导各地贯彻实施,并对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省辖市卫生局会同当地人事局负责医学类相关专业人员到经济薄弱地区乡镇卫生院就业计划的制定、实施和协调等工作。
县(市、区)卫生局会同当地人事局负责落实医学类相关专业人员到本地区乡镇卫生院工作,包括组织专家面试考核、体检、培训等工作。
乡镇卫生院负责受聘人员的工作安排、考核、管理,并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二章 招募和聘用
第五条
县(市、区)编办在每年底前根据乡镇卫生院事业编制的空缺情况和本县(市、区)可调剂使用事业编制情况提出用于招聘的编制限额,县(市、区)卫生局会同同级人事局根据编制限额提出下一年度招聘计划,省辖市卫生局会同同级人事局、编办根据所属县(市、区)的招聘计划提出全市需求计划上报省公开招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公开招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地需求计划,制订年度招募工作方案和计划,发布招募公告。
第六条
省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组织实施报名工作,对报名者在网上填写的《江苏省公开招募医学类相关专业人员到苏北、苏中经济薄弱地区乡镇卫生院工作报名表》(附件2)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者,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打印的报名表及有关学历学位(在职人员还需提供执业资格证书)等材料送交省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进行现场资格审核。
第七条
资格审核合格后,根据年度计划及报名意向,省公开招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参加面试人员名单以及年度招募计划逐级下发至有关省辖市卫生局和县(市、区)卫生局。
县(市、区)卫生局会同人事局根据当地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有关规定组织面试考核及体格检查,并将面试考核和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名单经省辖市卫生局、人事局初审后报省公开招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八条 省公开招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聘用人员,领导小组办公室发聘用通知(附件3)。
毕业生持聘用通知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就业协议书。学校根据就业协议到省教育部门办理《报到证》。在职医生持聘用通知按有关程序办理人员流动手续和执业医师变更手续。
拟聘用人员持报到证(行政关系介绍信)和聘用通知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所在地县(市、区)卫生局报到。乡镇卫生院按照法定程序与拟聘用人员签订《公开招募医学类专业人员到经济薄弱地区乡镇卫生院工作聘用合同书》(附件4),服务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年。
第九条 受聘人员填写《江苏省公开招募医学类相关专业人员到苏北、苏中经济薄弱地区乡镇卫生院工作登记表》(附件5),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公开招募人员首先安排到有空编的乡镇卫生院。已满编的单位,确需增加编制接收公开招募人员的,可在本县(市、区)卫生系统或相同经费渠道事业单位总编制内调剂解决。
第十一条
公开招募人员以逐级派遣、优先回生源所在地安排为原则,省公开招募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各地需求适当进行调剂。原则上本省生源安排到生源所在县(市、区),也可根据培养需要并征求本人意见,安排到其他县(市、区)。
第十二条
公开招募的应届毕业生聘用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第一年,由县(市、区)卫生局安排在当地县(市)级医院(中医院)临床科室、县(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妇幼保健机构见习。见习结束后回乡镇卫生院工作。一年见习期不计算为服务期。一年见习期满后按规定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连续二年未取得执业资格者,解除聘用合同。在职医生直接安排到乡镇卫生院相关岗位工作。
第三章 聘后管理
第十三条 受聘人员工作期间的人事关系由当地县(市、区)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
乡镇卫生院负责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具体包括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负责专项补助经费的发放、交纳社会保险费用、岗位安排、住宿以及安全、健康、卫生等后勤保障,帮助解决其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并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培训机会。
第十五条
毕业生户口可转入聘用单位所在地,或挂靠服务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流动人才集体户口,或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在职人员办理流动手续,户口可不转。
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转至服务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免费保管。
受聘人员的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服务单位。对服务期间积极要求入党的,由服务单位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办理。年度考核、服务期满考核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受聘人员的考核由工作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负责。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根据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情况综合评定考核等次。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奖惩、培训、岗位调整、职务(称)晋升的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
受聘人员应按规定完成聘期服务工作。服务期间由于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服务的,本人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卫生局审核,市卫生局同意后解除聘用合同,并报省公开招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不再享受有关福利等待遇。
受聘人员有以下情形的,由各县(市、区)卫生局提出意见,报市卫生局、人事局同意后解除聘用合同,并报省公开招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一)道德品质、业务水平、劳动纪律、工作表现等方面出现问题;
(二)思想动摇、不愿继续在苏北、苏中经济薄弱地区乡镇卫生院工作的人员。
自聘用合同解除之日起,有关人员不再享受有关福利等待遇。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负责出具解除(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办理相关变更、转移手续。
第十八条
省公开招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到苏北、苏中经济薄弱地区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基本情况台账,进行宏观动态管理。各省辖市、县(市、区)卫生局应当相应的建立详细的基础信息台账,进行跟踪管理服务,并及时将信息上报省公开招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九条 聘用人员在县级医疗机构定向培养期间,聘用单位可以在聘用合同中对培训费用、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明确违约责任。
第四章 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 受聘人员享受所聘单位同等条件工作人员工资和福利待遇,见习期直接享受转正定级工资,工资由聘用单位按规定发放。
第二十一条 受聘人员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乡及以下基层卫生人员相关倾斜政策。
第二十二条
受聘人员工作每满一年,经当地县(市、区)卫生局考核合格以上,经省辖市卫生局同意,报省公开招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由省财政按每人每年2.5万元标准下达补助资金。省补助资金由县财政设立专户进行管理。每年先预发受聘人员50%,其余50%按照聘用合同,在服务期满后,并经考核合格以上,一次性发放至个人。期满后继续留在卫生院工作的受聘人员,继续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福利待遇,并按年全额发放省补资金。因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况提前解聘人员,则不再发放其余的50%。
第二十三条
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经省公开招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颁发由省卫生厅统一印制的《卫生专业人员到农村基层服务证书》(附件6),作为享受相关就业政策的证明。
第五章 培养使用
第二十四条
受聘人员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局根据要求制定岗前培训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分别报省公开招募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卫生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在招募人员服务的五年内,优先安排其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或培训1次(时间不少于半年),内容以提高临床能力、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和专项技术水平为主。
公开招募的人员在苏北、苏中经济薄弱地区乡镇卫生院服务满五年后,继续留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安排到省、市级医疗卫生单位进修半年至一年。
第二十六条
根据公开招募人员的德才表现和特长,有针对性地进行培养和使用,主要作为当地专业技术骨干培养,也可作为卫生管理干部后备人选的培养对象。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级卫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每年须拿出一定的招聘计划,定向招聘在当地乡镇卫生院工作满5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表现比较优秀,经乡镇卫生院推荐的公开招募人员。
第二十八条
公开招募人员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以后,在乡镇卫生院工作2年以上,报考我省高校硕士研究生并达到分数线的,复试时给予优惠,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招募到苏北、苏中经济薄弱地区乡镇卫生院工作的本科毕业生同时被高校录取为研究生的,保留学籍,工作满三年以后,可以回校继续就读。
第二十九条 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公开招募人员,可提前一年报考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公开招募人员工作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开招募工作的管理,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对工作不力的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省辖市、县(市、区)卫生局应当建立工作报告、联系沟通制度,定期向省公开招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公开招募人员的有关情况,提出处理解决相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对涉及公开招募人员有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及时逐级报告,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妥善处置。聘用人员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要求提出申诉以及人事仲裁。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公开招募人员工作所在地的省辖市、县(市、区)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分别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省公开招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公开招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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