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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先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理办公室评审标准的通知(苏卫农卫〔2008〕3号)


发布时间:2008-4-29
 

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先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理办公室评审标准的通知

苏卫农卫〔2008〕3号

各市卫生局:

    近几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始终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为农村居民办的实事之一,纳入农村新五件实事范围。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从2003年开始试点,经过五年的发展,在减轻农民医药费用负担,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贯彻落实2008年全国及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增加补助、扩大受益、强化管理、巩固提高”的总体要求,推进新农合规范管理,进一步加强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建设,不断提高新农合经办机构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我厅在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先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评审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对照标准,积极创建,认真组织实施。

    评审采取县(市、区)自评,符合条件的报市评定,经省复核认定后,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可评为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先进单位。

    附件:先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评审标准(试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抄送:各县(市、区)卫生局。

 
  附件下载:先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评审标准(试行).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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