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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甲型H1N1流感监测方案(第二版)》通知的通知 (苏卫传〔2009〕85号)


发布时间:2009-9-30
 

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甲型H1N1流感监测方案(第二版)》通知的通知

苏卫传〔2009〕85号

各市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指导各地做好甲型H1N1流感监测工作,卫生部组织制定了《甲型H1N1流感监测方案(第二版)》,2009年5月12日卫生部印发的《甲型H1N1流感监测方案(第一版)》同时废止。现将《甲型H1N1流感监测方案(第二版)》(卫发明电〔2009〕184号)(请在卫生部网站或省卫生厅网站下载)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组织学习,加强培训,全面掌握甲型H1N1流感监测相关技术要求,包括流感样病例哨点检测标本采集规定、送检时限、常规检测时限、报告时限等相关规定和暴发疫情定义、实验室检测要求、疫情报告等规定,全力做好甲型H1N1流感的预防控制工作。

    经省疾控中心考核,我厅同意常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连云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盐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扬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宿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5家单位的实验室检测结果,可以作为甲型H1N1流感病例确诊的依据。

    请省及13个市疾控中心流感实验室切实承担起本辖区流感常规监测、暴发疫情检测和甲型H1N1流感的实验室检测任务。同时,请省疾控中心等符合生物安全和检测条件的网络实验室开展季节性流感和甲型H1N1流感病毒的分离和鉴定工作。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

抄送:各市疾控中心

 
  附件下载:卫生部关于印发〈甲型H1N1流感监测方案(第二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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