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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做好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评价报告工作的通知
苏卫办疾控〔2008〕2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的有关规定,国家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其中,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表,并由建设单位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为指导各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好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评价报告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卫生部规定,在卫生部有关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分类标准发布前,职业病危害的分类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据标准、规范和职业卫生相关知识进行识别、评价和判定。为指导各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好识别与判定,现对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作如下界定: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
1、职业病危害因素未列入国家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或者高毒物品目录(2003版),且急性毒性吸入LC50>20000
mg/m3或经皮LD50>2500 mg/kg或经口LD50>5000 mg/kg;
2、职业病危害因素无致癌性、致敏性,迄今未见急性中毒但可有急性影响;无慢性中毒但可有慢性影响;脱离接触后,可自行恢复,无不良后果;
含游离二氧化硅的,其含量低于10%,且不含石棉纤维;
有放射性工作场所或设施的,须为丙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或核子计应用设施或单个密封源的活度不大于3.7X108Bq的设施,或者含X射线发生器的分析仪表使用设施;
3、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符合现行职业卫生标准。
(二)在具备以上条件的基础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判定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直接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占项目总职工数的比例小于30%;主要生产系统无固定作业岗位直接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一次持续接触时间不超过15分钟,每个工作日接触次数不超过4次,相继接触的间隔时间不短于60分钟;
2、生产场所、贮存区的化学物品贮存数量小于《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0)临界量的1/3;
3、主要工艺系统为密闭化、自动化生产,有相应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危害管理制度。
4、建设项目投资额小于1000万元人民币,职工人数少于100人。
二、根据卫生部规定,评价报告的形式根据建设项目规模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复杂程度确定。职业病危害轻微建设项目的评价可编制评价报告表。为指导各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好评价报告表编制工作,我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表(式样)》和《江苏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表(式样)》(详见附件1和附件2),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
上述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厅疾病控制处联系,联系人:刘岚,联系电话:025-83620633。
附件: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表(式样)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表(式样)
二○○八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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