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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 省卫生厅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苏价费〔2009〕221号
各市物价局、卫生局,各在宁省管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结合各地价格、卫生部门、群众反映及我省实际,经专家论证,决定完善、调整、暂停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见附件1、2)。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18号)规定,暂停部分检验项目价格(见附件1之三);暂停二手磁共振、二手CT机检查价格。
2、降低乙肝两对半定量检测价格(化学发光法、免疫荧光法)(五项),由180元下降到150元。今年根据执行情况,将适时再次降低。
3、完善部分大型设备检查项目价格(见附件2),试行一年。
4、建立大型设备及服务项目价格公示制度。根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甲类、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必须在检查、治疗和收费场所醒目处公示本设备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大型医用设备临时配置许可证》、《大型医用设备上岗合格证》、《收费许可证(副本)》;公示本设备的医疗服务价格、耗材、药品价格等。以上证书不全的,一律不得收费。
5、2006年1月以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没有新规定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本通知从2009年7月25日起执行。
附件: 1、部分检验项目价格
2、部分大型设备检查项目价格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无锡市医院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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