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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经济薄弱地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房屋建设和改造工作的补充通知(苏卫规财〔2008〕30号)


发布时间:2008-4-22
 

关于开展经济薄弱地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房屋建设和改造工作的补充通知

苏卫规财〔2008〕30号


各有关市、县(市)卫生局、财政局:  

  为完成经济薄弱地区300所乡镇卫生院、80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房屋标准化建设和改造任务,今年3月省卫生厅、财政厅专门下发《关于开展经济薄弱地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房屋建设和改造工作的通知》(苏卫规财〔2008〕17号、苏财社〔2008〕24号)。为进一步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事业,提高城市社区卫生机构服务能力,经研究,现将徐州、淮安、连云港、盐城、宿迁、南通、扬州、泰州8市所属的市辖区、县级市,以及南京市六合区、镇江句容市城区范围内设置的、未完成标准化建设与改造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部列入2008年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房屋建设和改造的扶持范围。

  请各地根据规定程序,抓紧组织项目申报,认真做好有关项目实施工作。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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