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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 省卫生厅关于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等问题的通知
苏价费〔2006〕36号
各市物价局、卫生局,各省管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
根据各地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及医疗机构对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以来执行情况的反馈意见,经研究,并经有关医疗专家认证,现制定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认定部分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并进一步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内涵,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规定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件一)试行期为一年,试行期满后重新制定。
二、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应按规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本通知从2006年2月10日起执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有关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变更收费许可证。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要按有关规定,实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门诊及住院费用结算清单等制度,主动接受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附件:一、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二、完善项目内涵和调整价格部分 三、新增特需医疗服务项目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卫生厅 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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