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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 省卫生厅关于完善、调整、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苏价费〔2007〕395号)


发布时间:2007-12-13
 

省物价局 省卫生厅关于完善、调整、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

苏价费〔2007〕395号

各市物价局、卫生局,各省管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193号)和南京、无锡、常州、苏州、南通、扬州、宿迁市物价局、卫生局及高邮市物价局、部分省级医疗机构的请示,在组织专家论证通过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完善、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修订部分说明(详见1、2、3、4、5),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明确有关政策

  (一)修订临床各系统诊疗、手术治疗说明(附件1)

  (二)层流手术室、层流洁净手术室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二、鉴于卫生部、国家发改委对部分新增项目需要进一步验证的要求,暂停《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新增、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苏价费(2006)447号)中血清胰岛素测定(编码 250310039)的“项目内涵”—“包括胰岛素原测定”项目,“肿瘤时辰化疗”、“气动心肺复苏机”项目暂不立项。

  三、委托市定价的项目(见附件5),由各市物价局会同卫生局制定试行价格,并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备案,施行期二年。

  四、已删除的特殊医用材料编码(见附件7),按其对应的小类、中类、大类的特殊医用材料编码收费。

  本通知从2007年12月30日起执行,其中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施行二年,试行期间国有新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附件:
    1、修订临床各系统诊疗(31)类、手术治疗(33类)说明
    2、 完善、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3、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表(一、二)
    4、使用设备加收表
    5、委托市定价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表
    6、新增、调整部分特殊医用才俩编码表
    7、删除的特殊医用材料编码表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卫生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无锡市医院管理中心。

附件:

       1、修订临床各系统诊疗(31)类、手术治疗(33类)说明

       2、完善、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3、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表(一、二)

       4、使用设备加收表

       5、委托市定价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表

       6、新增、调整部分特殊医用才俩编码表

       7、删除的特殊医用材料编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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