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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 省卫生厅关于完善、调整、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
苏价费〔2007〕395号
各市物价局、卫生局,各省管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193号)和南京、无锡、常州、苏州、南通、扬州、宿迁市物价局、卫生局及高邮市物价局、部分省级医疗机构的请示,在组织专家论证通过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完善、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修订部分说明(详见1、2、3、4、5),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明确有关政策
(一)修订临床各系统诊疗、手术治疗说明(附件1)
(二)层流手术室、层流洁净手术室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二、鉴于卫生部、国家发改委对部分新增项目需要进一步验证的要求,暂停《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新增、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苏价费(2006)447号)中血清胰岛素测定(编码
250310039)的“项目内涵”—“包括胰岛素原测定”项目,“肿瘤时辰化疗”、“气动心肺复苏机”项目暂不立项。
三、委托市定价的项目(见附件5),由各市物价局会同卫生局制定试行价格,并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备案,施行期二年。
四、已删除的特殊医用材料编码(见附件7),按其对应的小类、中类、大类的特殊医用材料编码收费。
本通知从2007年12月30日起执行,其中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施行二年,试行期间国有新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附件: 1、修订临床各系统诊疗(31)类、手术治疗(33类)说明 2、
完善、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3、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表(一、二) 4、使用设备加收表
5、委托市定价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表 6、新增、调整部分特殊医用才俩编码表
7、删除的特殊医用材料编码表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卫生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无锡市医院管理中心。
附件:
1、修订临床各系统诊疗(31)类、手术治疗(33类)说明
2、完善、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3、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表(一、二)
4、使用设备加收表
5、委托市定价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表
6、新增、调整部分特殊医用才俩编码表
7、删除的特殊医用材料编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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