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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 省卫生厅关于新增疼痛诊疗项目及试行价格的通知
苏价费〔2007〕394号
各市物价局、卫生局;各省管医疗机构:
根据扬州、南京等市物价局、卫生局及省管医疗机构的申请,按照《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疼痛科”诊疗科目的通知》(卫医发[2007]227号)的规定,在省医学会组织专家论证通过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新增部分疼痛诊疗项目及试行价格(见附件1)。
本通知从2007年12月30日起试行,试行期二年,试行期间国家有新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原《省物价局
省卫生厅关于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新增项目的批复》(苏价费〔2006〕446号)从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1、新增部分疼痛诊疗项目及试行价格表 2、新增部分特殊医用材料编码表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卫生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无锡市医院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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